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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法》的几点修订建议
2003/9/13 0:39:59作者:- 摘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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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费者权益法》的几点修订建议

建议人:王海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研究员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网址:www.wanghai.net 
电邮:wanghainet@sina.com 
电话:010-67303558;010-86988255;010-67303503

日  期:2003年9月12日

谨  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
抄  送:国家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主  题:关于《消费者权益法》的几点修订建议

建议人根据八年多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和研究,对《消费者权益法》提出以下几点修订建议,希望对该法的修订有所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经营者应当在出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中详细标注商品的型号、规格、商品编号、具体服务内容等信息。产生消费纠纷时,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与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不符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和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10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和承担任何费用。

三. 经营者通过邮购或者电视直销进行销售商品的,发布广告的媒体包括电视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先行赔偿责任。

四. 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承诺承担修理责任时,除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误工费用外应当同时提供同样型号规格的商品供消费者在修理期间使用。

五. 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 消费者协会不得和经营者发生任何利益关系,消费者协会之负责人和雇员(包括理事)不得兼任经营者的任何职务。

七. 消费者协会应当对其所推荐的商品和服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 消费者协会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集团诉讼或者公益诉讼。

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时向消费者提供书面回执。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即时抄送提出申诉的消费者。

十.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查处所得罚款的50%应当支付给举报人作为奖励。

十一. 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十二.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除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外一律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其法人代表在十年内不得再担任法人代表职务。■

本文关键词:王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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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民:希望立法时真正做做保护消费都的权益,王海的建议对广大的消费都很有利
  • 弱势群体:非常支持王海的建议!!!!
  • 周旭大连:这样就会更有效的制止假货,还能避免地方保护. 支持!!!!!1
  • 稻草人:是你个人的关点吗
  • 庄莲:经营者不得夸大宣传商品的价值,来误导消费者,由此产生的购买行为应由经营者退回购货款及承担赔偿责任。
  • 36077545:第9条很好,现在的职能管理部门还只是走走过场,一个调解不成就把你打发了。如果象12条所建议对不诚信商人做出认真处罚,我想中国的消费环境会好得多!
  • viviem:本人觉得前四点建议特别好,更全面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希望能被采纳编制到消费者权益法中。
  • liuanin:虽然还不全面,但确是非常实用的建议.你看现在网上让人暴富的技术转让和加盟连锁等广告让不少没有技术而又想创业的小投资者砰然心动,但结果却往往是上当受骗.象最近网上流行的新型复合装饰板项目,技术转让费12000元左右,我也去考察了,他们的样品做得非常好,一看就值得学,而且他们证书证件一大堆,很容易让人相信自己找到了创业之路,但我还是不放心,回来在网上查找,结果有好多接受技术转让的人都没有生产出产品.
  • :难怪香港的很多黑店专门坑害内地人,肆无忌惮,有持无恐,手段卑鄙。
  • 鄙港人:香港消费者协会并不保护内地人的消费者权益,我前几个月在香港购物,买的摄象机无法使用,商店不予退换,向香港消费者协会投诉,已近四个月了,仍无合理的处理结果。看来,香港消协只保护香港人的利益。内地人千万别在香港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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