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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自己选择物业公司
2004/1/13 15:36:04作者:秦兵 摘自:秦兵房地产律师网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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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业主都想选择自己称心如意的物业公司,但实际上单个业主很难选择物业公司,因为根据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无论是解聘还选举一个物业公司,都需要有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而且这还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最难的是有关机构的不配合,这种事情天天在发生;无论是北京还是全国,百分之九十九的社区在被业主不喜欢的公司管理着,所以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

业主是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我想不是,因为立法者中总有一些有良知的人,他们在创造法律时有意无意的都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当我们适用条例不能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我们就使用其他好的法律,因为法律对于人民来说,就是工具,是人民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当一个工具不好用时,人民有权选择另外一个好用的工具。

现在我们选择了一个好的工具,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说公民有权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今天我们业主通过投票的方式,表明了对旧物业公司的态度,就是请他走人;同时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委托几名代表人行使选择新物业公司的权利,因为“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实行二个月了,它有很多缺陷,但也很有一些优点,例如虽然它鼓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利,但是没有说业主不能通过个人表决的方式来选择物业公司。

有人会说,目前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经过批准?是不是一定要有关机构的监督?我想不必了,因为大家都是成年人,我们不仅有权利选择为自己服务的公司,而且有能力为这种选择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任何一部法律上也没有这样要求必需我们做一切。

所以说,我认为业主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就是为了实现这些合法的权利,我们也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努力都是值得的,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的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不争取就意味着放弃尊严
本文关键词:物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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