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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消费维权的几个误区
2004/11/10 11:07:32作者: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 摘自: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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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消费维权的几个误区:  
  
  “三包”时间从开发票之日算起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下称“三包”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消费者吴某购买手机时,商家承诺,在一年保修期限内,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换货。这样吴某的手机,先后换了7次,烦不胜烦,最后换的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两个月,又出现问题,拿去换货时,被告知已过“三包”期,原来商家只是遵循了“从开发票之日算起”,而未按照“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

提醒:消费者换货后,商家一定要主动在发票或有效凭证背面盖章注明(消费者切记坚持),遵循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

——退货折旧费从发票之日算起
涉及到退货时的折旧费计算,也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诸多纠纷。商家认为,应从发票之日算起,扣除修理占用时间。消费者认为,换了几部手机,耽误了不少事不说,这折旧费折的也太冤枉了吧?

前面讲的吴某的例子,最后要求退货时,商家说不仅不能给吴某退钱,吴某还要倒找给商家钱。因为,从发票之日算起吴某的手机已使用9个多月,按每天0.5%折旧率计算,200天之内才有退钱可能,吴某的情况当然要倒找了。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结底 仍然是“三包”期的计算问题,那么,只要遵循了重新计算的规定,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提醒:退货商品折旧费的收取,应以最后换货日期算起。

——商品有质量问题找维修点
商品有质量问题在条件允许且自愿时(或者消费者在没有有效购物凭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厂家或维修点联系。但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其售后服务就应由经营者直接负责,而不应将消费者推向厂家或所设的维修点。

提醒:按照《消法》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代为将手机送到维修点修理。

——厂家倒闭“三包“终止
产品更新换代之快,是当今经济竞争的必然结果。由此更能体现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然而,这种速战速决的速度,给消费者带来愉悦的同时,也带来烦恼。只要厂家停止生产或厂家倒闭,其所售商品的“三包”也就随之免去,存在于不少商家的认识中。

提醒:《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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