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不白,未看合同先落定
2005/2/1 9:26:12作者:佚名 摘自: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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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把消费者关注的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有的发展商则只是把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合同范本挂在销售大厅,并没有主动为将要签署认购书的消费者解释合同,许多消费者是在对以上情况一概不知的情形下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这使得消费者一开始便陷入被动地位,导致了消费者即使今后对合同条款不满不愿买楼,由于签了认购书而无法要回定金。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意见:
根据《合同法》,在订立合同前,买方有权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卖方有义务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向买方进行解释,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卖方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实质是对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一种认可,愿意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如果买方对该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就让其对该合同表示认可则实在是有失公平,所以发展商要求消费者在未看有关合同条款就必须交付定金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广东省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认为,在商品房买卖的认购环节中,卖方不就买卖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却要求买方就所选定的房屋进行认购,而双方所签的认购书的内容也大多不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具体内容,只是约定了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款,以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买方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无所谓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双方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这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认购书中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的定金,只是表明买方愿意购买认购书所认购的房屋,愿意就该房屋的买卖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和卖方就有关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即这种情况下的定金只是立约担保,而并非是成约担保,只要买方按认购书的约定和卖方就有关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就是履行了认购书所约定之义务,如果协商达不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卖方应该将该定金返还给买方。所以,在实践中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合意,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本文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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