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举报: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2005/4/7 13:54:35作者:王海 摘自:王海热线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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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王海 2005-4-6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自治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电话:87766208
被举报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285号
电话:021-64302010
产品名称:露得清细白修护面膜
举报理由: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事实经过:
2005年3月,举报人在第三期《时尚》杂志中看到露得清细白修护面膜的广告。
该广告称:“只需15分钟,就能即时令肌肤增加12倍水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杂志中该产品的广告所用数据
并未依法表明出处。而且经举报人致电露得清产品咨询电话,询问其数据的来
源,对方回答含糊,难以提出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举报
人认为该广告是一种夸大事实真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
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
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该广告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
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
等方面数据的;”该广告中“15分钟”、“12倍”的描述明显是涉及该产品性能方
面的数据。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所发布的露得清产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一种发
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关乎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违法广告可能会误导消
费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举报人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处
举报人:王海
2005-4-6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自治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电话:87766208
被举报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285号
电话:021-64302010
产品名称:露得清细白修护面膜
举报理由: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事实经过:
2005年3月,举报人在第三期《时尚》杂志中看到露得清细白修护面膜的广告。
该广告称:“只需15分钟,就能即时令肌肤增加12倍水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杂志中该产品的广告所用数据
并未依法表明出处。而且经举报人致电露得清产品咨询电话,询问其数据的来
源,对方回答含糊,难以提出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举报
人认为该广告是一种夸大事实真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
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
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该广告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
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
等方面数据的;”该广告中“15分钟”、“12倍”的描述明显是涉及该产品性能方
面的数据。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所发布的露得清产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一种发
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关乎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违法广告可能会误导消
费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举报人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处
举报人:王海
2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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