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举报:千泰居开发商欺诈销售他人共有财产
2005/4/8 14:53:21作者:王海 摘自: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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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王海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电话:010-87766208
被举报人:青岛石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 址:青岛市中韩镇石老人村石老人大厦二楼
电 话:0532-8895867
举报事由:非法销售业主共有财产(车库、储藏室),欺诈消费者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王海在进行讲学和社区治理项目研究时,经过了解相关楼盘销售信息,发现青岛石老人擅自将位于崂山香港东路219号(千泰居3号)架空层的一部分车库和储藏室进行销售(见附件:车库购销合同和储藏室购销合同)。经过问询崂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举报人已查明本小区架空层(含18个车库和储藏室316.56平米)不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规模所含的建筑面积内,也不在批准的销售建筑面积内,所以不能依法权属登记。(见附件:崂山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复函和架空层产权不进行登记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以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修正)》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规定,鉴于本小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架空层应为举报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得进行交易:(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的;”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明知不能办理产权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却依然隐瞒事实,欺诈消费者,非法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以及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已经占用或改作他用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腾出并恢复原使用功能。”的规定,举报人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千泰居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致: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
举报人:王海
2005年4月7日
本文关键词: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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