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再诉中国网通北京市通信公司
2005/5/10 16:52:28作者:WG 摘自: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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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王海在中国网通北京市通信公司营业厅处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时,被告知:没有北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自然人,只能安装预付费电话。此预付费电话基本租费按日收取:0.8元/日,且无呼叫转移等功能。ADSL速率只有一种固定的速率,且计费方式只有一种: 0.05元/分。
王海认为: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而被告方以是否有北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对非北京居民使用电话限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使消费者负担的义务更多、享有的权利更少,是一种歧视。,被告方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而被告方却排除了预付费固定电话呼叫转移、港澳台直拨、热线服务等主要功能,违反了上述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预付费电话自带来电显示功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目前此案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在5月12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开庭。
王海认为: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而被告方以是否有北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对非北京居民使用电话限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使消费者负担的义务更多、享有的权利更少,是一种歧视。,被告方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而被告方却排除了预付费固定电话呼叫转移、港澳台直拨、热线服务等主要功能,违反了上述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预付费电话自带来电显示功能,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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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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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兵:我也不同意王海的看法,我建议在北京火车站设立一个考场,进北京先考试,全国人大代表和外国人也不例外,要进北京,先考场,考不及格的立即回府,当然也不用自己的纳税也不要缴到北京了,不这样不行
- h: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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