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建议: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平台
2005/6/6 13:24:17作者:赵虹等人 摘自:公司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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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人常委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各种信息的须求越来越快,因此:手机(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用户在我国已超六亿,这个用户群体数年内还有大幅度增加之势。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手机与固定电话计量收费采取的是由经营者单方确认的方式。现行的这种方法,用户没有任何方法和手段确认经营者提供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话计费由经营者单方确认,它造成了电信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因此,致使消费者不能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行使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监督权利。显然,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从用户需求的层面看,用户对通信计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心存疑惑和无奈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消协公布的信息,2004年度关于通讯计费的投诉已成为本年度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这充分说明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在迅速增强,也是对社会需求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广大消费者保障权益的需求已向政策和法规发出了与时俱进的强烈呼唤。
从技术层面看,当前的技术水平已具备了解决通讯计费单方确认这一问题的能力,完全可以把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变成现实。也就是说,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平台的技术障碍已经不存在。
现在就应立刻开始构建电信经营者和用户间“阳光交易”平台的工作。这个平台的要件应该包括政府作为、法规建设和软、硬件开发等三项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欲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的平台,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必须先行。当前可立刻着手的工作是法规建设。信息产业部等政府有关部门首先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如第三章电信服务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等),使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全面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而后,政府相关部门应以相应的措施推动法规的落实。落实的具体方法,可考虑在电信经营者和用户间建立电信计量计费监督系统。这个系统的框架是统一监管、双方计量、即次显示、即时核对、存储、输出。即:电信经营者和用户的计量计费装置均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管,双方的计量信息用户可即次显示即时核对。通过这个系统,经营者把即时计费结果向用户一次一反馈,用户通过手机(或固定话机)计量的数值与经营者该次反馈的计量数值(双方计费结果在手机、固定话机屏幕上并列显示)可一次一核对,借助电脑可随时输出通话全信息清单。如此可以做到双方阳光交易和透明消费。电信经营者在网站设备上、话机生产厂家在手机和固定电话机上,只需改变软件程序即可实现。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平台。从法律的角度是应为的,从技术层面论证是可为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强烈的社会需求看是必为的。而建立这个平台是需要政策和法规做支撑的。因此,上述建议希望得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建议人:
王 海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赵 虹 吉林省吉兴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电 话: 8776 6208
2005年6月2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各种信息的须求越来越快,因此:手机(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用户在我国已超六亿,这个用户群体数年内还有大幅度增加之势。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手机与固定电话计量收费采取的是由经营者单方确认的方式。现行的这种方法,用户没有任何方法和手段确认经营者提供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话计费由经营者单方确认,它造成了电信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因此,致使消费者不能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行使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监督权利。显然,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从用户需求的层面看,用户对通信计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心存疑惑和无奈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消协公布的信息,2004年度关于通讯计费的投诉已成为本年度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这充分说明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在迅速增强,也是对社会需求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广大消费者保障权益的需求已向政策和法规发出了与时俱进的强烈呼唤。
从技术层面看,当前的技术水平已具备了解决通讯计费单方确认这一问题的能力,完全可以把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变成现实。也就是说,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平台的技术障碍已经不存在。
现在就应立刻开始构建电信经营者和用户间“阳光交易”平台的工作。这个平台的要件应该包括政府作为、法规建设和软、硬件开发等三项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欲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的平台,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必须先行。当前可立刻着手的工作是法规建设。信息产业部等政府有关部门首先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如第三章电信服务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等),使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全面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而后,政府相关部门应以相应的措施推动法规的落实。落实的具体方法,可考虑在电信经营者和用户间建立电信计量计费监督系统。这个系统的框架是统一监管、双方计量、即次显示、即时核对、存储、输出。即:电信经营者和用户的计量计费装置均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管,双方的计量信息用户可即次显示即时核对。通过这个系统,经营者把即时计费结果向用户一次一反馈,用户通过手机(或固定话机)计量的数值与经营者该次反馈的计量数值(双方计费结果在手机、固定话机屏幕上并列显示)可一次一核对,借助电脑可随时输出通话全信息清单。如此可以做到双方阳光交易和透明消费。电信经营者在网站设备上、话机生产厂家在手机和固定电话机上,只需改变软件程序即可实现。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在电信经营者与用户间构建阳光交易平台。从法律的角度是应为的,从技术层面论证是可为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强烈的社会需求看是必为的。而建立这个平台是需要政策和法规做支撑的。因此,上述建议希望得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建议人:
王 海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赵 虹 吉林省吉兴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电 话: 8776 6208
2005年6月2日
本文关键词: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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