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期食品食物中毒
2005/6/21 16:30:41作者:佚名 摘自:(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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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3月20日,消费者毕静到某商场为儿子买生日蛋糕,为赶时间,毕静没要求商场新做,就买了一个现成的,拿回家后,全家人都非常高兴,毕静的儿子更是快乐得不得了。没成想,乐极生悲,晚上全家人都出现腹痛并伴随下泻。医院检查确定为食物中毒。中毒原因是因为食用了蛋糕上的奶油所致。全家人为此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00余元,毕静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商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不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或者冒用其他同类商品的优质或者认证标志,伪造许可证标识的商品以及其他掺假、掺杂的商品。《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9款规定,不得销售失效的食品。这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已过有效期的食品,不论是采取事先声明的方式,还是采取更换包装、稳瞒真相进行销售的方式,都是违法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隐,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国家对食品的卫生制定了标准,其中包括对食品的有效期作了专门的规定,商场故意销售过了有效期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场应当对毕静承担赔偿责任,负担毕静及家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治病的交通费等各种必要的费用。
据此,毕静可以和商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当地消委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商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不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或者冒用其他同类商品的优质或者认证标志,伪造许可证标识的商品以及其他掺假、掺杂的商品。《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9款规定,不得销售失效的食品。这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已过有效期的食品,不论是采取事先声明的方式,还是采取更换包装、稳瞒真相进行销售的方式,都是违法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隐,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国家对食品的卫生制定了标准,其中包括对食品的有效期作了专门的规定,商场故意销售过了有效期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场应当对毕静承担赔偿责任,负担毕静及家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治病的交通费等各种必要的费用。
据此,毕静可以和商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当地消委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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