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宝洁(中国)公司海 海淀法院不予受理
2005/6/23 16:42:52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公司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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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6日,知名打假人士王海向海淀法院起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原告在《时尚》杂志(2005年)第三期和第四期中均看到被告发布的SK-II护肤精华露的广告。该广告称:它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同时该产品代言人郑秀文以个人的语气对该产品的效果进行了描述: “它能把其他护肤品的功效放大再放大……”。原告基于对该广告的信任,于2005年3月14日前往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该产品。但后来发现,该产品效果和上述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产品经营者,其发布上述广告和售出SK-II护肤精华露的行为正是“利用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已经侵犯了的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买SK-II护肤精华露的价款980元,并增加赔偿980元,刊登道歉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海淀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王海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海淀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对其所述事实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诉讼的相关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据佐证,且其所诉的事实应为相关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等行政机关主管工作范围,应就其所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起诉人所诉事实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王海认为,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至于起诉人是否对其所述事实提供证据,是法院受理后,起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的问题,与是否受理无关,故王海表示,将择日提起上诉。
本文关键词:王海诉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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