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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不服海淀法院对其起诉宝洁公司不予受理的裁定6月30日提起上诉
2005/7/4 16:54:03作者:王海 摘自: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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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男,汉族,32岁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址:北京东四环百字湾16号3B-802,电话:8776620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宏斐,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河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B塔楼30层,电话:020-85182061
上诉人王海(一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4532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撤销误裁定并依法判令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一、2005年3月,上诉人在《时尚》杂志(2005年)第三期和第四期中均看到宝洁公司发布的SK-II护肤精华露的广告。该广告称:它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同时该产品代言人郑秀文以个人的语气对该产品的效果进行了描述: “它能把其他护肤品的功效放大再放大……”。上诉人基于对该广告的信任,于2005年3月14日前往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该产品。但后来发现,该产品效果和上述广告宣传相差甚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该产品经营者,其发布上述广告和售出SK-II护肤精华露的行为正是“利用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已经侵犯了的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原告购买SK-II护肤精华露的价款980元,并增加赔偿980元;刊登道歉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二、一审裁定判决宣称:
海淀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对其所述事实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诉讼的相关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据佐证,且其所诉的事实应为相关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等行政机关主管工作范围,应就其所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起诉人所诉事实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对王海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上诉人认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且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至于上诉人是否对其所述事实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诉讼的相关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据佐证是否对其所述事实提供证据,是法院受理后,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的问题,与是否受理无关。

四、综上所述,海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显属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海

2005年6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1份;
本文关键词:SKII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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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ngtongwei:支持王海上诉!如果王先生能够提供化妆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一审就可以胜诉。一审法院说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阿栾: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维护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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