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效力低于《消法》 深圳消费者胜诉
2005/7/13 13:26:11作者:刘维善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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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费者陈理峰以电信公司提供不了本地话费的通话清单,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由,将深圳电信公司和广东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被告以《电信条例》为根据为自己辩护,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电信条例》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审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原告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
原告陈理峰4月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诉称被告以“代收信息台信息费”为名,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收取原告44.50元信息费,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被告收取他今年2月21日-3月20日本地话费57.38元,却无法提供市话清单。原告认为这些收费不符合《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提供2月21日-3月20日的全部通话清单,并赔偿包括通话费、信息费在内的费用101.88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深圳电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提供全部通话清单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的是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及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的通信及话费清单以及本地电话的相关计算标准和计费依据等,并非全部通话清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理峰自安装电话后即与被告深圳电信公司形成了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提供全部通话清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通话清单合理合法。
法院认为,《电信条例》效力低于《消法》,故被告深圳电信公司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并非全部通话清单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电信公司10日内向原告陈理峰提供所需的全部通话清单;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陈理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7月10日,陈理峰对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不能完全接受,认为电信公司代收信息费并不合法,准备上诉。
本文关键词:《电信条例》效力低于《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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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忠:我也遇到了几乎同样的问题,电话停机、等待消户时出现了100多元的信息费。有人能帮帮我吗?
- songtongwei:明摆着的事情电信局违法消费者要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即使对方是国家的垄断企业或者是国际企业,也要维权到底。向王海先生学习吧!
- 夏楚辉:终于为我们用户出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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