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报:胜诉市话官司的特殊意义
2005/7/13 13:32:03作者:余 翔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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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话没有清单是个老问题,然而深圳消费者陈理峰却为此走上了维权之路,4月6日,他以提供不了本地话费的合法收费依据为由,将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在10日内向他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
固定电话运营商不提供市话清单,这种做法虽屡惹官司,但消费者鲜有胜诉,运营商抗辩和法院判决的一条重要理由是,《电信条例》没有强行要求通信公司必须为固定电话用户提供话费清单。而深圳此次判案的法院认为,《电信条例》的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这真是大快人心!
自《消法》诞生以来,消费者依据该法赋予的权利展开的维权行动,经常在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企业面前碰壁,一个原因是,规范这些企业行为的行业法规、部门规章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注重对企业利益的保护,而对消费者权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关条款存在疏漏、含糊之处。
就拿《电信条例》来说,其第40条规定:“电信用户对缴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但对“本地电话收费依据”是否包括话费清单没有明确规定,因之造成聚讼纷纭的局面。通信公司认为,其开具发票上的市话费总额就是“本地电话收费依据”,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市话费总额没有通话的主、被叫号码、通话时间、计费标准等内容的详细记录,无法查对收费是否存在错误,不能作为收费依据。
在此类官司中消费者维权经常碰壁的另一个原因是,《消法》的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的尊重。按照我国立法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第一是法律,第二是法规,第三是规章。当法律和法规抵触时,以法律为准;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以法规为准。《消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相对于各种行业法规、部门规章,具有更高的权威,在消费者的维权官司中理所当然应该享有无可争辩的优先适用权。可惜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人们经常看到的是《消法》对行业法规、部门规章的让步和迁就。消费者在市话清单官司中屡屡败诉,原因就在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一些人以《电信条例》为依据,强加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市话清单官司的判决就有了特殊的示范性意义。它重申了《消法》的权威,同时给了长期以来把行业法规或部门规章当挡箭牌的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一次有教益的警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任何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关键词:市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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