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代理烟台新世纪业主维权案件一审胜诉
副标题:法院判令开发商判决生效十日内办房产证并且赔偿办证违约金
2005/8/23 16:45:53作者:王海 摘自:大海公司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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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瞩目的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商厦业主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业主胜诉。2005年8月18、1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王海先生所代理的原告邵鸽、陆晓慧等三十多业主诉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主要内容为: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告邵鸽女士陆女士等人2003年6月与被告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在原告交清房款后半年内办理产权手续。在原告交清房款后半年内被告没有办理产权证,并且被告还擅自改变经营种类。邵女士陆女士等人在多次找到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督促他们尽快办理产权证,但没有结果,而且他们一直是拖延致2005年初。邵女士陆女士她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委托王海先生代理维权。
王海先生及其律师代理后仔细研究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认为邵女士陆女士等人与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在邵女士陆女士等人交完房款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半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在以后的时间里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而且邵女士陆女士多次催促也没有结果。
王海先生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有效协议,已经构成违约
随后向法院提出了一下几点诉讼请求:
第一:要求法院确认邵女士陆女士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合法有效。
第二: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第四: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被告烟台开发区新世纪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在邵女士陆女士等人履行了交款义务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她们办理房产证,致使邵女士陆女士等人在以后的时间里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被告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二: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第三: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此次维权成功是王海先生及其律师和原告代理人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及时的维护了房地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其他业主维权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2005-8-22日








本文关键词:新世纪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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