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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诉奥林巴斯东城法院已经立案
2005/8/31 14:52:47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公司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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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先生诉北京奥林巴斯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海, 男   汉族   32岁,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住址:北京东四环百字湾16号3B-802电话:87766208
被告: 奥林巴斯(上海)映像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之濑节夫     营业执照注册号:F0685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7室
电话:6561335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57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增加一倍的货款赔偿157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2日,原告在乘坐飞机时看到《中国之翼》――(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机杂志2004年第十二期)杂志上,看到奥林巴斯“DM-20”数码语音录音机广告,该广告称:
“无论语音还是音乐都是同类产品中最高的音质”……2005年1月13日,原告在北京中关村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一层北区N1859号的北京正远光大科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件此款产品,并未发现此产品的音质或音乐高于同类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最高的音质”没有事实依据,违背了一个经营者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被告利用报刊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应当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
1. 购买录音笔的单据照片1张。
2.奥林巴斯的广告照片  1 张
具状人:王海 
05年 08 月28  日
附:此诉状副本一份
奥林巴斯广告立案票据
本文关键词:奥林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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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gyyff:我被正远光大黑了4K,打到法院,败了,又损3K.院方指出:今天你来告,明天他来告,都来退赔,那市场不就乱了,商家就都不敢做生意了,那这个市场经济还怎么搞下去啊...., 真是无耻,中国的法官们!!!. 里外勾结,吃了原告吃被告. 算了吧,还是自己多学点,法院都不帮你,那其它部门就更不要找了,都是他们的帮凶,一丘之貉! 有需要集体起诉的朋友,本人可给予支持:13520606594
  • songtongwei:我们就应该做一名刁民---对付不法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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