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昨日西城人民法院立案
2005/9/7 16:01:34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公司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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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海,男,汉族,32岁,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住址:北京东四环百字湾16号3B-802。电话:87766208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洪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1349869 电话:95500 ,(010)6641614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案由:服务合同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价款100元
2、判令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购买“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的费用的1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用8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5年一月份,原告在的被告的网站www.cpiconline.com.cn上看到刊登关于"世纪行保障卡"广告,在广告中对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与航空意外险进行了比较。
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与航空意外险的比较
航空意外保险 50元面额
"世纪行"保障卡 100元面额
"世纪行"保障卡
保险期限 一次航班 一年所有航班 一年所有航班
保险费 20元/次 50元/年 100元/年
保险金额 20万 40万
(其中航空险25万) 80万
(其中航空险50万)
保障范围 航空意外 航空、火车(含地铁与城铁)、轮船、汽车 航空、火车(含地铁与城铁)、轮船、汽车
投保手续 每次乘机前在机场办理 全年只需办理一次手续 全年只需办理一次手续
保单保管 随身携带风险较大 保单家人保管
凭证随身携带 保单家人保管
凭证随身携带
急难救助 无 全国四十个城市 全国四十个城市
网页上明确写着-航空意外险:
保险费 20元/次
保险金额 20万
经过对比,贵司以此证明"世纪行保障卡"的优越。
2005年1月29日,依据广告,王海先生进行了投保,购买了100元面额
"世纪行"保障卡。此后,王海先生先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地投保“航空意外伤害险”。才发现:
保险费 20元/次
保险金额 40万
我方认为任何市场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被告却故意将航空意外害险的保险金额由40万员宣传为20万员,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用欺诈的方法宣传"世纪行保障卡"的优越。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9-5
本文关键词:起诉太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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