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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3·15消费者保护日咋成了受害者哀悼日?
2006/3/28 23:39:07作者:乔新生 摘自:人民网 编辑: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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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15几乎都变成了控诉大会,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铺天盖地揭露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那些受害者或者受害人的家属在媒体的操纵下,一次次地表演自己的痛苦。整个社会仿佛沉浸在哀伤之中。

  本来,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展示自己权利的节日。从何时起,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成为了充满悲伤气氛、受害者的哀悼日呢?

  中国不缺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吸收各国的有益经验,全面列举了消费者的权利。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利的现象如此普遍呢?

  首先,政府的不作为是造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长期存在的首要原因。在许多国家,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大规模的造假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那么,首先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官员。政府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可是在我国,每当发生大规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往往站在消费者一边,慷慨陈词,似乎政府官员是受害者,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玩忽职守,首先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些政府部门为了当地GDP的增长,默许甚至纵容造假团伙从事工业化生产,可是当新闻媒体揭露出来有关事件之后,地方政府官员往往会与消费者一道严厉谴责犯罪团伙,对自己的失职行为没有丝毫的忏悔。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消费者只能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冒险消费。这是何等悲壮、何等苍凉的一幕。

  其次,司法的腐败是造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如果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的诉讼费,不能不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好容易启动诉讼程序,由于司法机关缺乏对法律的起码尊重,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判例的方式,不断地削减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提起消费诉讼得不偿失。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司法人员利用消费者集体状告经营者的机会,从事各种腐败活动。有些经营者因为经常作被告,最终变成了法官的座上客。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许多消费者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提起诉讼,给自己增添无穷无尽的烦恼。

  最后,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公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揭露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由于市场化的压力,许多新闻媒体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些新闻媒体得知消费者投诉之后,不是出于正义,及时公布有关投诉情况,而是与经营者讨价还价,换取商业利益。于是在社会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新闻媒体揭露某些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大幅度报道经营者的先进事迹。这种缺乏社会正义、整个社会失去价值判断标准的现象,充分说明,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已经陷入到孤立无援的境地。

  保护消费者,其实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空间。如果我们不能依靠政府维护我们的基本权利,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这样的政府。如果我们不能通过诉讼捍卫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这样的法院。如果我们不能依靠新闻媒体伸张正义,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这样的新闻媒体。很遗憾地是,每一次消费者侵权事件,换来的不是对政府、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责任的整体反思,而是对经营者咬牙切齿地痛恨。如果我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消费合同层面,而没有看到整个社会的大背景,没有看到消费者孤独绝望的处境,那么,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为面对经营者,消费者永远都是弱者。只有当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地依赖政府,并且用最廉价的司法诉讼惩罚经营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当新闻媒体成为捍卫尊严,伸张正义的社会公器,消费者才能挺起胸膛,真正成为权利的拥有者。

  我们需要政府,是因为我们相信集体的力量能够战胜邪恶;我们需要司法机关,是因为我们相信公权力机关能够惩治不法之徒;我们需要新闻媒体,是因为我们相信人间自有正义在。如果政府、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都让我们失望,那么我们只能陷入绝望之中。

  我们还未绝望,因为我们心存希望。期望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不要让消费者再失望。 
 

本文关键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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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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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先生:作者太棒了,我所遭遇的都讲出来了,中国需要这样的作者,我永远支持.
  • 阿芳:您所说的就是我的遭遇,我就是孤立无援并且绝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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