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王海报告>> 公告栏>> 具体文章
王海在线伪造王海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该公司与王海无关
2006/5/25 22:58:26作者:wh 摘自: 编辑:wh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关于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及《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的举报
 
举 报 人:王海   电话: 87766208
 
被举报人: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及《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举报人和李劲松律师 05年曾经分别向贵局反映过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及《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的问题,当时贵局企监科周先生以缺乏笔迹鉴定为由未予受理。
 
2006 年4月 2日,举报人通过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委托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被举报人在贵局存档的伪造举报人的签名进行了鉴定,2006 年5月 10日已经得出鉴定结论,在贵局存档的相关资料上的王海签名不是举报人所写。
 
故举报人再次正式进行举报,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
 
附05 年李劲松律师的举报材料和笔迹鉴定原件 
 
 
王海
2006 年5月 17日
 
补充说明:
举报人曾经于 2000年12 月7日签署过合作方为哈尔滨中泰公司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见附件),而后当时工作人员萧芷茁以寄往哈尔滨让中泰盖章为由拿走了合同,但是过了两年左右,在举报人反复催问下,萧芷茁才将盖章后的合同交给举报人。
 
期间萧芷茁等人即办理了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注册。
 
举报人拿到该合同后碍于朋友情面没有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先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义务或者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立董事会纪要为证(见附件)。
 
正常情况,哪有公司成立后还要求修改发起人合同的?
 
后经律师介入,发现中泰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发起人合同,现在的王海在线公司系通过伪造举报人签名等方式骗取的公司登记注册。

 
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及《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律师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叫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前,我因故至贵局查阅了《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的相关档案资料。
如今,经分析核实相关档案资料,我认为《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在办理《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时,存在"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特致本函向您及贵局 "举报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在办理《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时的下列违法行为"。
 
1、 其提交给贵局的"《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 2001 年2 月16 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是虚假证明文件。
该"《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 2001年 2月 16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上显示:王海在上面签了名。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16日王海根本没有见过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2001 年2 月16 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王海不曾在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 2001年 2月 16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名;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2001 年2 月16 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上显现出的王海二字系它人非法冒充王海签写"。
相关证据:A 、2001 年2 月16 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B、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
2、 其提交给贵局的" 2001 年2 月16 日《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是虚假证明文件。
该"《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页显示:王海在上面签了名。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16日王海根本没有见过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页;王海不曾在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页上签过名;此《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页上显示的王海二字系它人非法冒充王海签写"。
相关证据:A 、2001 年2 月16 日《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页复印件; B、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
3、 其提交给贵局的" 2001 年2 月20 日委托书"是虚假证明文件。
该2001 年2 月20 日委托书显示:王海在上面签了名。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20日王海根本没有见过此委托书;王海不曾在此委托书上签过名;此委托书上显示的王海二字系它人非法冒充王海签写"。
相关证据:A 、2001 年2 月20 日委托书复印件; B、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
4、 其提交给贵局的" 2001 年1 月11 日委托书"是虚假证明文件。
该2001 年1 月11 日委托书显示:王海在上面签了名。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1月 11日王海根本没有见过此委托书;王海不曾在此委托书上签过名;此委托书上显示的王海二字系它人非法冒充王海签写"。
相关证据:A 、2001 年1 月11 日委托书复印件; B、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
5、 其提交给贵局的" 2001年 02月 16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是 虚假证明文件。
该虚假证明文件显示:2001 年2 月16 日将 10万元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 8012-006114796帐号内"。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16日王海根本没有存入一分钱至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8012-006114796 帐号内"。
相关证据:A 、2001 年02 月16 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复印件; B、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
6、 其提交给贵局的" 2001 年2 月16 日京仲验字[2001]0216C 号开业登记验资说明"是虚假证明文件。
该虚假证明文件称:"王海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人民币10 万元已于 2001年 2月 16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8012-006114796 帐号内"。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16日王海根本没有存入一分钱至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8012-006114796 帐号内"。
该虚假证明文件并称:"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人民币 40 万元已于2001 年2 月16 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 8012-006114796帐号内"。
但事实却是:" 2001年 2月 16日 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根本没有 40万元可用于存进中国农业银行海淀支行企业入资代办处 8012-006114796 帐号内"。
相关证据:A 、"2001 年2 月16 日京仲验字 [2001]0216C号开业登记验资说明"复印件;B 、相关证人王海先生的书面证词原件。C 、2002 年5 月31 日萧芷茁发送给王海的电子邮件中对有关资金及实际出资情况的陈述。
 
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
2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局长,我深信贵局工作人员定能依法尽职及时查处《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萧芷茁、马松涛、赵文斌在办理《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时,"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法行为。
我并此请求贵局:
在贵局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了"罚款并吊销其骗取到的《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能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若贵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请贵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我的通信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 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 A512室(邮编 100038)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传真: 63990627。
 
并此,诚挚地祝愿您及贵局工作顺利!
 
举报人: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5年 4 月11 日       谨致
本文关键词:王海在线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9423次
→ 读者评论意见: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 杨连弟:脑白金包装盒上写着内有金条,实际没有.是欺诈行为.购买者可以索赔
  • 龙的传人:我晕!我就是王海啊!!
  • hero:好样的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