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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存包惹官司
打假名人王海状告华联
2006/7/4 11:48:27作者:公司 摘自: 编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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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存包几乎成了自选超市行业一项不成文的规定。然而这平常的在大家眼中“理所当然”的事情却侵犯了我们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格权。

    2006年6月20日王海先生到南宁出差期间,曾去当地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由于带着纸袋,在超市的入口处被超市的保安人员拦住,其强制要求王海先生将包存入存包处后方能入超市购物。王海先生于6月26日以该超市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7月3日受理此案。

    现在提倡宪政,就是要将宪法这项国家的根本大法运用到实践中,不能将其束之高阁。宪法是根本法,基本法,其规定的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自由权等等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在生活当中使用的频率却最少。这就降低了宪法的威慑力。

    名誉权、隐私权这些相关的纠纷我们常见,关于人格权人们似乎淡忘了它,而它恰恰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不可侵犯!希望王海先生的一棰能震醒这些超市和广大消费者!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海,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后现代城3B—802,电话:010—87765507。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东。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中段49号。
负责人:刘超。

诉讼请求
一、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媒体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20日原告到南宁市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由于原告自己带着纸袋,在超市的南入口处被超市的保安人员拦住,其强制原告将自带的包存入存包处后方才让原告进入超市购物。此次购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保护。首先,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授权超市有强迫消费者进门存包的权利。超市设立存包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商品被盗,强制存包是超市为降低偷盗风险而设置的单方面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存包的对象却是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超市强制消费者存包那么也就意味着,超市对带包购物的消费者不信任,将进入超市购物的原告及其他消费者都当成盗贼看待,而不是当成一般的正常人。这不仅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也是对每一个进入超市购物的消费者的人格权的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原告存包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 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文关键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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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N: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怎么样啊!
  • :如果我们的人民都这样维护自己的尊严!权利!那公平!平等!就离我们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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