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南宁代打“丢包官司”败诉 丢包人责任自负
2006/10/18 12:50:49作者: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摘自: 编辑: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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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7月28日电(记者 张周来)打假名人王海不久前在广西南宁代打一桩不服一审判决的“丢包官司”,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海及原告败诉。
去年12月19日下午,南宁市贾女士与同伴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装有5700多元现金的手提包交给服务员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保管,但购物回来取包时才发现包不见了。贾女士称,包内除了5700多元现金,还有雷达手表、银行卡等,她坚持要商场赔偿全部损失。但商场方面称,寄存柜明明贴有“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商场免费替顾客保管物品,不收钱就不形成保管义务,丢失东西的责任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贾女士随后提出上诉,王海和另一名律师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密码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贵重物品及现金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达给消费者,同时自助密码寄存柜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存放物品凭证,而不是超市出具给消费者的保管凭证,贾女士选择自助密码寄存柜而不是人工寄存,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只是借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被告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海和原告均表示要继续申诉或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完)
去年12月19日下午,南宁市贾女士与同伴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装有5700多元现金的手提包交给服务员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保管,但购物回来取包时才发现包不见了。贾女士称,包内除了5700多元现金,还有雷达手表、银行卡等,她坚持要商场赔偿全部损失。但商场方面称,寄存柜明明贴有“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商场免费替顾客保管物品,不收钱就不形成保管义务,丢失东西的责任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贾女士随后提出上诉,王海和另一名律师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密码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贵重物品及现金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达给消费者,同时自助密码寄存柜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存放物品凭证,而不是超市出具给消费者的保管凭证,贾女士选择自助密码寄存柜而不是人工寄存,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只是借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被告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海和原告均表示要继续申诉或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完)
本文关键词:丢包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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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四郎:1、寄存柜属超市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且设置的地点属于超市自身地段,是超市自身行为,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他的终极目的是引发消费,因此是超市的经营行为,超市要为此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因素承当适当责任,这是毋庸质疑的,我认为。而且在目前是“强制”(不是指国家强制力,而是指不合理的霸王强制)寄存,(因为你不寄存就不让你带包进去)。因此我认为法官判决超市完全不承当责任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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