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注销后,谁来承担开发商的责任???
2006/10/22 16:24:18作者:秦兵论坛 摘自: 编辑: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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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贞 2006-10-16 22:34:50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秦兵论坛
以下看法供您参考(属于个人意见,望再咨询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做法):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在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1、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就按破产清偿。
2、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这一般比较难)。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您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看法供您参考(属于个人意见,望再咨询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做法):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在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1、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就按破产清偿。
2、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这一般比较难)。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您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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