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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产品涉嫌欺诈消费者
2006/12/11 20:01:35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 编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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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诉 书

原  告:宋先生
代理人:王海,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
被  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1198元;
2、 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10日,我在中友百货购买了如烟小礼盒一个(见附件1),价格599元人民币。
我取回打开包装后发现如烟说明书存在许多违法之处,我认为如烟涉嫌欺诈消费者,其详情如下:

1) 隐瞒了如烟烟弹主要成分剧毒化学品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
如烟烟弹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尼古丁具有成瘾和致命特征,但是如烟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中均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尼古丁是一种可以让吸烟者上瘾的剧毒化学品,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 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20 ~25支香烟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将一支雪茄烟或三支香烟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静脉内3~5分钟即可致人死亡。烟草不但对高等动物有害,对低等动物也有害,因此也是农业杀虫剂的主要成份。

2) 如烟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
如烟广告和说明书均说明如烟有戒烟功效,但是事实上被告无法提供如烟戒烟功效已经通过临床验证的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如烟可”以戒除烟瘾。

3) 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大都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
尼古丁替代疗法属于药物疗法,用于替代疗法的尼古丁制剂大多属于处方药,须由医生处方使用。如烟广告和说明书等均未全面介绍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危险,如: “注意事项:曾在两星期内患急性心脏病的病人不应使用尼古丁替补剂。”(根据香港卫生署网站介绍http://sc.info.gov.hk/gb/www.tobaccocontrol.gov.hk/chi/loadframe.html?id=124 )

4) 产品说明书中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我们相信"如烟"一定可以根除烟魔对人类的危害”(见附件2(1))

如烟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这一说法的任何根据,而且这直接违法了广告法。

6)未经认证却宣称是绿色环保产品见附件2(2)
如烟的说明书和单页印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认定推荐绿色环保产品证书,然而经查该学会并不是国家认可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单位,根本没有认证资格。

7)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如烟”公司总工程师韩力曾经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叶永笔采访(2006年11月22日报道)时介绍,“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绝对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实是尼古丁替代法虽然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在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模拟烟型产品类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并不含有如此高浓度的尼古丁。如烟不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综上,如烟产品违法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12月11日






本文关键词:如烟产品多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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