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王海报告>> 我们行动>> 具体文章
打假名人王海举报如烟 历数如烟“七宗罪”
2006/12/11 20:10:27作者:王海 摘自:原始文章 编辑:公司员工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关于“如烟”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举报

                                                      2006年12月11日 


举 报 人:   王海

           王海热线保护消费者权益非营利项目★(www.wanghai.org) 发起人

           电话:010-85592269 


被举报人:1.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东方广场E1办公楼1208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50838

        2.如烟品牌推广(浙江)中心(如烟浙江总代理)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310号

           电话:0571-87708525    88851120 


举报请求: 


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在全省范围停止利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等形式欺诈消费者。 
责令被举报人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将主有效成分为尼古丁的如烟存在的危害、危险(尼古丁属于剧毒化学品,损害健康、有成瘾和致命特征)及防止危害、危险发生的措施告知已经购买了如烟的消费者。 
责令被举报人同时将如烟产品安全性未经临床验证和如烟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的事实告知已经购买了如烟的消费者。 
责令被举报人在全省范围通过零售商向全部已经购买如烟的消费者退货,同时对已经使用了如烟产品的消费者进行健康监测,对造成伤害或者造成损失的给与赔偿。 
责令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零售商对全部已经购买如烟的消费者增加购货价款一倍的赔偿。 
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9日,举报人在杭州大厦购物中心购买了如烟小礼盒一个(见小票和卡单),价格1180元人民币。根据销售员介绍,该产品总代理为如烟品牌推广(浙江)中心,浙江省内的如烟均由其批发、销售。 


   举报人认为如烟涉嫌严重欺诈消费者,现将其欺诈行为举报如下: 


欺诈行为一:隐瞒了如烟烟弹主要成分剧毒化学品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 


如烟烟弹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尼古丁具有成瘾和致命特征,但是如烟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中并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尼古丁是一种可以让吸烟者上瘾的剧毒化学品,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 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20 ~25支香烟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将一支雪茄烟或三支香烟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静脉内3~5分钟即可致人死亡。烟草不但对高等动物有害,对低等动物也有害,因此也是农业杀虫剂的主要成份。 


欺诈行为二:未经临床验证却宣称如烟安全、健康。 


   经过咨询被举报人销售热线确认,如烟的安全性未经权威机构临床证实,却对外宣称是"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消费者不是实验的小白鼠,按照规定,凡是尼古丁产品必须要到卫生部门做安全性和毒理试验,对这个产品的生产环境、对人吸了该产品以后有没有危害,也要做卫生学和临床实验。 


欺诈行为三:如烟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 


   如烟广告和说明书均说明如烟有戒烟功效,但是事实上被举报人无法提供如烟戒烟功效已经通过临床验证的依据。 


欺诈行为四: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 


   尼古丁替代疗法属于药物疗法,用于替代疗法的尼古丁制剂大多属于处方药,须由医生处方使用。如烟广告和说明书等均未全面介绍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危险,如: “注意事项:曾在两星期内患急性心脏病的病人不应使用尼古丁替补剂。”(根据香港卫生署网站介绍http://sc.info.gov.hk/gb/www.tobaccocontrol.gov.hk/chi/loadframe.html?id=124 ) 


欺诈行为五: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 


   如烟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这一说法的任何根据,而且这一说法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离谱的是被举报人竟然还在说明书上宣称“我们相信"如烟"一定可以根除烟魔对人类的危害” 


欺诈行为六: 未经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却宣称为“绿色环保产品” 


   如烟的说明书和单页印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认定推荐绿色环保产品证书,然而经查该学会并不是国家认可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单位,根本没有认证资格。 


欺诈行为七: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如烟”公司总工程师韩力曾经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叶永笔采访(2006年11月22日报道)时介绍,“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绝对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实是尼古丁替代法虽然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在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模拟烟型产品类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并不含有如此高浓度的尼古丁。如烟不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综上,被举报人明知如烟存在危险、危害却故意隐瞒,并以“安全”、“ 健康”、“普通香烟最佳替代品”等名义蒙蔽消费者,属于严重和典型的欺诈行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请贵局立即责令被举报人停止欺诈,并通过各零售商对已经购买如烟的消费者进行退赔。 


举报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现场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向消费者负责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的陈述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活动的;

……

经营者承担增加赔偿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消费者赔偿;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王海

2006年12月11日

说明:王海热线保护消费者权益非营利项目由王海先生发起,主要从事反欺诈反垄断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文关键词:如烟产品欺诈消费者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3039次
→ 读者评论意见: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 zw:关于“如烟”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举报????????????????????????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需要网上咨询问题的朋友请到论坛提问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
→ 相关文章: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