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施暴残疾人客户被起诉
2007/4/10 9:34:38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王海热线 编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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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当事人夏楚辉到广东移动属下的普宁里湖营业厅办理通信业务,但该厅员工不仅借故没有受理业务,甚至不顾该用户身患残疾,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施加暴力,强行搜走身上财物。移动公司高喊着"正德厚生 臻于至善"的口号,却在属下营业厅发生这样的暴力伤人行为,真是令人发指。
事后,夏楚辉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然而,广东移动则以夏楚辉当时携带摄像设备为由推脱对此事责任。
2006年11月,夏楚辉前往北京,就该事件向王海热线反映求助。在王海热线交涉下,广东移动有关负责人对此事才有所重视,答应赔偿相关医药费,但对于夏楚辉提出的要求赔偿五万元以上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普宁市公安局也曾组织调解,提出以几千元补偿作为和解条件,夏楚辉不予接受,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和结案。
今年315前夕,夏楚辉再次来到北京,准备就此事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求助,广东移动揭阳分公司得知消息之后,主动联系夏楚辉,提出了以三万元分期赔偿的方案并要求夏楚辉回揭阳和解。3月22日下午,揭阳分公司的态度又突然发生了变化,对前期提出的分期付款赔偿方案进行反悔,认为只能给予几千元补偿。
“既然不想和解,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夏楚辉说。得到这一消息之后,王海对广东移动的态度也表示难以接受,主张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近日,王海将南下,协助夏楚辉在广州越秀区法院立案起诉。我们将对此事进行后续关注和报导。
截至发稿,普宁市公安局对此事仍没有结论,广东移动也未做出其他回应。
2007年3月29日,在王海的帮助下,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成功立案。
附:民事起诉书
民 事 起 诉 书
原 告:夏楚辉,男,28岁,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 电话:13580259000
住址: 广东省揭东县霖磐镇东风村玉蓝镇道东一号 ,邮编:515525
代理人:王海,汉族,73年生,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
住: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后现代城3B-802室,电话010-85592269。
被 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一千元.
3、 判令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 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夏楚辉于2006年8月24日下午到达普宁里湖镇移动公司沟通100服务厅办理业务.当天下午17点20分左右到达服务厅,向营业厅一工作人员表示要办理预存120元送120元优惠时,受理人员(女性)表示没有该优惠。原告就向其表明要办理大众卡余额转移业务,受理人员在未作出明确受理的情况下离开座席与后台人员交谈。
原告又向邻座另一营业人员询问是否可以办理存120元送120元优惠。该营业人员表示可以,原告遂向该营业员递交了壹佰贰拾元人民币(其中壹佰元一张,编号为YH08956701;贰拾元一张,编号为0210884)。营业人员将原告签名的120元送120元业务受理单交还原告保存,原告要求该营业员出具收费发票,营业人员没有进行回应。与此同时,受理原告余额转移业务的营业人员带了后台人员前来为原告办理业务,当其知道原告为夏楚辉时,就告知原告系统最近经常出现故障,暂时无法办理。
原告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邻座营业人员就向原告表示刚才办理的120元送120元的优惠不能办理了。因为该营业人员为原告办理的业务实质是为客户办理预存430元送诺基亚1110手机和240元话费业务,预存120元送120元属于违规变相操作。
原告没有理会该营业员。表示可以办理的时候帮其办理就行。原告准备离开,但该厅保安不让其离开,原告自行推开营业厅拉闸门要离开,该厅两名保安强行拉住原告,并伙同该厅另一男性工作人员将原告按倒在地,锁住大门。原告多次警告其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属于非法拘禁他人。原告向其告知自己为残疾人士,但保安人员不听劝告,使用暴力,还将原告藏于上衣口袋的业务受理单和数码相机夺走。并强行将刚才收取的120元塞在原告的口袋里。
原告被保安人员强制压倒在地上长达20分钟,原告要拨打电话进行报警,手机也被抢走。在被保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原告的假肢被扭翻,无法正常行走,就连身上的笔也被弄坏。经普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公安人员即将到达的时候,营业厅的一男性工作人员才指示保安放开报案人。报案人遂用另一部手机拨打110进行报警。
移动公司对报案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报案人进行拘禁,限制报案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抢夺报案人的财产,属于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恶性违法行为. 这就是曾经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广州最具竞争力服务业企业100强第一名”的移动公司的服务态度! 广东移动公司就是这样“让客户120%满意”?
法律依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综上,广东省移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人性道德的对一位身体严重残疾的弱势消费者非法扣留消费者并暴力搜查消费者身体长达半个小时之久,此行为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鉴于此类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在广东省移动公司内部,绥依据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夏楚辉
2007年3月25日
附件:
1.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
2.被告违规服务及暴力搜身过程录像资料 (光盘);
3.涉案人民币和损坏的笔;
4.案发地派出所提供的广东省公安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委托登记表;
5.案发地派出所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通知书。


事后,夏楚辉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然而,广东移动则以夏楚辉当时携带摄像设备为由推脱对此事责任。
2006年11月,夏楚辉前往北京,就该事件向王海热线反映求助。在王海热线交涉下,广东移动有关负责人对此事才有所重视,答应赔偿相关医药费,但对于夏楚辉提出的要求赔偿五万元以上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普宁市公安局也曾组织调解,提出以几千元补偿作为和解条件,夏楚辉不予接受,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和结案。
今年315前夕,夏楚辉再次来到北京,准备就此事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求助,广东移动揭阳分公司得知消息之后,主动联系夏楚辉,提出了以三万元分期赔偿的方案并要求夏楚辉回揭阳和解。3月22日下午,揭阳分公司的态度又突然发生了变化,对前期提出的分期付款赔偿方案进行反悔,认为只能给予几千元补偿。
“既然不想和解,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夏楚辉说。得到这一消息之后,王海对广东移动的态度也表示难以接受,主张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近日,王海将南下,协助夏楚辉在广州越秀区法院立案起诉。我们将对此事进行后续关注和报导。
截至发稿,普宁市公安局对此事仍没有结论,广东移动也未做出其他回应。
2007年3月29日,在王海的帮助下,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成功立案。
附:民事起诉书
民 事 起 诉 书
原 告:夏楚辉,男,28岁,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 电话:13580259000
住址: 广东省揭东县霖磐镇东风村玉蓝镇道东一号 ,邮编:515525
代理人:王海,汉族,73年生,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
住: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后现代城3B-802室,电话010-85592269。
被 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一千元.
3、 判令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 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夏楚辉于2006年8月24日下午到达普宁里湖镇移动公司沟通100服务厅办理业务.当天下午17点20分左右到达服务厅,向营业厅一工作人员表示要办理预存120元送120元优惠时,受理人员(女性)表示没有该优惠。原告就向其表明要办理大众卡余额转移业务,受理人员在未作出明确受理的情况下离开座席与后台人员交谈。
原告又向邻座另一营业人员询问是否可以办理存120元送120元优惠。该营业人员表示可以,原告遂向该营业员递交了壹佰贰拾元人民币(其中壹佰元一张,编号为YH08956701;贰拾元一张,编号为0210884)。营业人员将原告签名的120元送120元业务受理单交还原告保存,原告要求该营业员出具收费发票,营业人员没有进行回应。与此同时,受理原告余额转移业务的营业人员带了后台人员前来为原告办理业务,当其知道原告为夏楚辉时,就告知原告系统最近经常出现故障,暂时无法办理。
原告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邻座营业人员就向原告表示刚才办理的120元送120元的优惠不能办理了。因为该营业人员为原告办理的业务实质是为客户办理预存430元送诺基亚1110手机和240元话费业务,预存120元送120元属于违规变相操作。
原告没有理会该营业员。表示可以办理的时候帮其办理就行。原告准备离开,但该厅保安不让其离开,原告自行推开营业厅拉闸门要离开,该厅两名保安强行拉住原告,并伙同该厅另一男性工作人员将原告按倒在地,锁住大门。原告多次警告其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属于非法拘禁他人。原告向其告知自己为残疾人士,但保安人员不听劝告,使用暴力,还将原告藏于上衣口袋的业务受理单和数码相机夺走。并强行将刚才收取的120元塞在原告的口袋里。
原告被保安人员强制压倒在地上长达20分钟,原告要拨打电话进行报警,手机也被抢走。在被保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原告的假肢被扭翻,无法正常行走,就连身上的笔也被弄坏。经普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公安人员即将到达的时候,营业厅的一男性工作人员才指示保安放开报案人。报案人遂用另一部手机拨打110进行报警。
移动公司对报案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报案人进行拘禁,限制报案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抢夺报案人的财产,属于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恶性违法行为. 这就是曾经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广州最具竞争力服务业企业100强第一名”的移动公司的服务态度! 广东移动公司就是这样“让客户120%满意”?
法律依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综上,广东省移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人性道德的对一位身体严重残疾的弱势消费者非法扣留消费者并暴力搜查消费者身体长达半个小时之久,此行为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鉴于此类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在广东省移动公司内部,绥依据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夏楚辉
2007年3月25日
附件:
1.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
2.被告违规服务及暴力搜身过程录像资料 (光盘);
3.涉案人民币和损坏的笔;
4.案发地派出所提供的广东省公安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委托登记表;
5.案发地派出所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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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健:移动公司怎么可以这样对待消费者!他们的企业价值观:正德厚生 臻于至善 企业使命:创无限通信世界,做信息社会栋梁 中国移动的愿景:成为卓越品质的创造者。看完移动公司这样的谎话,我作为一名有基本良知的中国人感到移动真丢人!想象我们平时被偷扣话费、强行扣服务费、被移动SP骗钱等等,移动公司真是一个超级大流氓!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垄断型强盗!
- 龙健:移动公司的做法实在是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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