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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赔偿问题咨询
问题与答复
2007/10/9 11:52:01作者:公司员工 摘自:本公司 编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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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来邮件咨询:
消费者的保护神--王海;你看了上面的网址的报告文章,你对这个备受媒体关注的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你怎么看呢?从去年的7月份起诉到现在07年的10月1日;使用的简易程序审判的,就是没有判决。当记者多次报道的时候;法院面对媒体的压力告诉记者“准备最近宣判”,可是刚刚说过的话事实上又改为于10月18日再次开庭,说什么简易程序改为了一般的程序。如此折腾我们何时才能拿到判决呢?为了打官司我们真的是弹尽粮绝;在10月18日那天你可以做我们的代理人吗?   

    王海,你不是人民的公仆的行政机关人物;你比人民公仆更受 人尊敬!             




消费者买的手机已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并上法庭讨说法,如今应得赔偿仍无下文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多,为了让消费者信任商家,居然有商家打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当手机出现问题,商家面临“高额赔偿”的考验时,“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消费者王先生就因此将手机商告上法庭…… 


    手机用户:销售者当场承诺“假一赔十” 


    2006年1月30日,王先生和两位安徽同乡来到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想购买三部手机,当销售员明确他们的意思后,就介绍了中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几款手机,由于过去从未使用过这一品牌手机,王先生对销售人员极力推荐的手机怀有疑虑,但当听到销售员“假一赔十”的承诺时,王先生毅然购买了型号为:中电CECT8380一部、CECT.S560两部,价格分别为1370元和1640元,热心的销售员还在开给王先生的发票上注明了“假一赔十”的字样。 

    三部手机刚刚用了几天,便先后出现了“死机”的现象。回到家乡的王先生,通过网上查询中电公司的产品结果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有可能是假冒产品。于是,他们将三部手机寄往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技术鉴定。 

    同年2月12日,王先生收到了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寄来的鉴定证明———“检验证实(送检的三部手机)并非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ECT手机产品或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冒用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名、厂址及产品型号的CECT手机产品。”拿到厂家鉴定证明后,他们便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但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不能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3月20日,王先生和两位同乡将此事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寻求帮助与支持。 


    商店领导:厂家出具鉴定证明不权威! 


    据宝安区消委会副秘收长吴利东回忆说,接到王先生等三人的投诉后,他便与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文店主取得了联系,要求其对此事作出解释并妥善处理。当时,处理此事的文店长对王先生出具的厂家鉴定证明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中电科技并非权威部门,应该以政府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评鉴机构鉴定结果为准。文店长当场还表示,商家愿意兑现承诺,但是前提必须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评鉴机构鉴定结果证明手机为假冒产品”。王先生得知商家的要求后,表示“将尽快送检”。 

    2006年3月24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该三部手机出具了《移动电话质量鉴定报告》,报告中称,经对该机进网许可证进行检测,发现许可证是伪造;机身标识上所标“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S560”字样,与认证服务网显示的CECTS560手机图片与该机不同。 

    王先生认为,商场既然出售了假冒产品,就应该对当初“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兑现。他告诉记者,当时两份鉴定报告都出具后,商家马上改口称,在发票上的“假一赔十”承诺属销售人员个人行为,并非商场承诺,商场不应该对此负责。宝安区消委会进入正式调解后,双方意见仍有很大分歧,调解没有取得满意结果。于是,袁先生等三人向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 

    8月30日下午,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对袁行升等三名消费者诉“深圳市环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其龙华和平展销部(龙华二分店)销售假冒手机,要求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激辩,在法庭调解无法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当审法官表示将“择期判决”。 


    片区经理:该案已经庭外调解 


    记者就此事来到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该店现任店长罗小姐表示,自己到该店负责不久,不太了解此事,至于来店以前进货渠道的问题也不太清楚。记者联系了罗小姐提供的该片区负责人许经理,其称,王先生的事情早在七、八个月前就已经庭外调解,调解结果是“退一赔三”。许经理告诉记者,在接到投诉至今从未见过当事人王先生,在解决此事的过程中,对方非常没有诚意,也不够积极,反而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一直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来对待。 

    “我们只承认两个地方的质量检测鉴定手续可获得国家保护,那就是北京和上海。”据许经理讲,从事发后,都没有见过当事人和当事人手中的产品,对方一直在回避,而且对方的赔偿方面手法非常娴熟和专业。他说:“当时承诺并写在发票上的”假一赔十“是销售员个人行为,我们只以消费者三包为准,我们的员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行为,我们也很怀疑。”其表示,此事早在半年以前就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维权部门:支持消费者索赔要求 


    吴利东否认了商家庭外调解的说法,他告诉记者,去年8月份自己也到了该案的公审现场,在开庭前,商家确有提出庭外调解本案,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他认为,既然商场销售员可以给以“假一赔十”的承诺,其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商场,商场就应该对其所作承诺进行兑现,不能因为面对高额赔偿的考验而失信于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吴利东说,加倍赔偿,是经营者所需承担的最起码的法定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条款,也是法律予以保障的!商家作出比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还要高的承诺,消委会认为其必须履行!王先生等三位消费者根据双方“假一赔十”的约定进行索赔,消委会持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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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电科技所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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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商场开出“假一赔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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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深圳质量技术监督评鉴证明
 
王海热线答复:你好! 诉讼法上规定,简易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上述报道,此事有理有据,法院不会冒天下之大不讳失理予以判决。
如需聘请代理人,从你的角度来考虑找当地律师比较方便。其他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尽力帮助你。


 
本文关键词:手机,假冒,假一赔十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31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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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珊:我在去年也买了一部假手机,但我已经用了4个月了,如果我现在去找商家索赔的话可以吗??
  • wenxiguo:真是及时雨啊
  • 吴名:王海,你不是人民的公仆的行政机关人物;你比人民公仆更受 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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