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代消费者上海诉“飞毛腿”欺诈胜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代理人王海方胜诉
2007/12/21 12:23:29作者:员工 摘自: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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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代消费者上海诉“飞毛腿”欺诈胜诉
打假第一人王海先生代理的诉“飞毛腿”欺诈消费者案件胜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双倍赔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停止欺诈销售行为。
因飞毛腿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涉嫌欺诈消费者,王海先生代理消费者高先生于2007年8月1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被告是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案件中被告涉嫌扩大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在没有经过驰名商标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识,从而足以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王海先生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论证,证实飞毛腿产品构成消费欺诈。被告辩称原告不是一般意义的消费者且目的动机不纯等理由反驳原告。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采信被告的主张,最终法院采信了王海先生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大的规定。
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购货款,停止违法销售,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打假第一人王海先生代理的诉“飞毛腿”欺诈消费者案件胜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双倍赔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停止欺诈销售行为。
因飞毛腿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涉嫌欺诈消费者,王海先生代理消费者高先生于2007年8月1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被告是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案件中被告涉嫌扩大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在没有经过驰名商标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识,从而足以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王海先生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论证,证实飞毛腿产品构成消费欺诈。被告辩称原告不是一般意义的消费者且目的动机不纯等理由反驳原告。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采信被告的主张,最终法院采信了王海先生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大的规定。
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购货款,停止违法销售,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本文关键词:违法使用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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