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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装修合同税金纠纷仲裁案
2008/3/4 11:37:41作者:郑亚谢 摘自: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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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误判给消费者带来的巨大灾难

    记上海首例装修合同税金纠纷仲裁案
  ● 郑亚谢


这是一场特大的税金纠纷案,因为此案涉及上海千千万万装修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一场罕见的仲裁案,因为本人的诉讼案在上海为首例,还因为这么大的案件,竟然仅仅半个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匆匆下达了错误的仲裁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为不法企业的骗税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后果十分严重,中国大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遭到了空前的挑衅和践踏。
但本人一开始就认为,不管此税金纠纷案是赢还是输,都将在上海的司法历史上留下一令人深思与愤怒的沉重惊叹号。


事件回放:谁是纳税义务人?

说起来,事件经过很简单,并不复杂。2006年7月,本人和上海某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总价达21多万元。合同的第一条第六项写明了装修总价,并列出了装修总价中各价格的内容,具体是:材料费、人工费、拆除费、清洁搬运运输费、管理费、其他费用,接着就是一个近8000元的税款,写明了税率3.41。装修公司斩钉截铁地告诉本人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消费者。奇妙的是,该合同并不明确此为何税(即税的名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税法。本人再三追问,装修公司仍不改口,声称这是国家规定的,他们只是替装修消费者代缴代扣而已。本人不明事情真相,匆匆签字。事后,该公司还出具了一张盖了公司章的“纳税声明书”,以文字形式明确无误地认定此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签约的消费者一方。也就是说,本人如果不交此税,将受到逃税漏税的法律制裁。
但经过本人长达半年的调查,发现自己受骗上当了,此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消费者,而恰恰正是该装修公司。
主管税务的权威部门是中国国家财税局。上海财税局在给本人的书面回答和热线电话咨询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①在装修合同中绝对不存在消费者纳税一说
②从税率3.41来看,此税为企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为该企业
③中国税务从来不存在第三者代缴代扣,征税的主体是中国国家财税局,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收税
④如果消费者发现有人非法收税,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于是,本人于2007年8月1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合同中消费者纳税这一条款。
本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相信在每年高达15万套房屋的装修工程中,绝大多数的个体消费者都会碰到我这样的问题,我们所用的都是一个类型的格式装修合同文本。
 

申请仲裁:是非颠倒、错误裁决

根据装修合同规定,双方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并且不愿意协商解决的,必须首先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一条,也是对方事先选择好然后让我签字的。说实话,我在国外生活了近15年,并不了解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结果也匆匆签字了。今后如果再有机会签订类似的合同的话,我是不会再选择仲裁委员会了。事实表明,在我的合同税金纠纷一案上,上海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是令人费解的,是完全错误的,是对中国司法权威性的极大打击。
我的仲裁请求是:
“要求合同提供方解释合同中的正确税名和所依据的税法。如果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话,裁决合同提供方撤除合同中“消费者纳税”这一条款,免去本人所谓的税款。”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仲裁请求。
在开庭中,我非常有兴趣地注意聆听了对方是如何解释这笔来历不明的税款的,但遗憾的是,对方聘请的律师一问三不知,对税名、税率和所依据的税法,一概声称:“不知道”。律师的这些回答都记录在当天的庭审笔录里了,庭审结束后对方律师在笔录上签了字,我和我的律师也签了字。
对税名、税率和所依据的税法,声称“不知道”,一方面却又谎称“这是国家规定装修消费者必须交纳的税金”,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在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吗?!我可以肯定地说,绝大多数不明真相的装修消费者,都会在一些不法企业的诱骗之下缴纳了这笔本应企业承担的税款。
因为对方律师的庭上答辩实在拙劣,经不起推敲,所以当时我想,这场官司我打对了,一定打赢了。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于2007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的,并于2周后的11月15日做出了裁决:驳回本人请求。这个裁决速度,可以说在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恶果严重:百万装修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根据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只对仲裁请求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裁决,其裁决理由秘而不宣。也就是说我不能打听为什么自己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另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即一锤定音,不容置疑。但仲裁委员会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结果的权利。当事人如有异议时,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六个月内可向法院提出撤消仲裁决定的请求。但法院取消仲裁决定的例子,在中国可谓凤毛麟爪,这就是一旦仲裁委员会做出错误的裁定时的可怕之处。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向检察院举报,侦查该仲裁员是否触犯“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出台的一个新的刑事罪。
开庭后仅仅半个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匆匆下达了仲裁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为不法企业的骗税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后果是十分严重、不堪设想的。
这个裁决意味着:——
任何不法装修公司可不必向消费者解释合同中出现的不明税项的正确名称和所依据的税法;
任何不法装修公司从此可随心所欲地制造莫名其妙的税目向消费者骗取钱款;
任何不法装修公司从此可以公开向国家财税部门挑战,独自征税;
消费者被剥夺了消费知情权;
社会公道、良心被践踏,魅魍魑魉,正不压邪;
大陆法制威信扫地,一落千丈;
……………
其实,根据相关专业人士的揣测,此案之所以速败,或许是因为怕我的案子胜诉的话,会引起上海广大装修消费者的愤怒,引起社会动荡不安,引来排浪般的诉讼潮,同时对整个装修装饰行业的冲击也难以估量。估计是某些行业人士利用了这个借口向她施加了压力,或许她有其他的原因。但有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每一个做仲裁员的执法者必须认识到的:任何错误的裁决都将让他背上一个沉重的代价,如果他是因为受人为因素影响而蓄意违背事实地做出错误的仲裁裁定的话,那他将和枉法仲裁罪形影不离,一旦事实查明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格式装修合同文本实施于2000年,7年以来,估计至少有100万户消费者被迫使用了这份合同,违法征税金额高达近50亿元。


焦点之一:格式合同文本是法律文本吗?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装修公司在庭中答辩中列举了哪些理由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开脱责任的。事实求是地说,他们的确有一些貌似公道的事由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没有过错的。这些事由有些是不堪一击的,有些是伪装得十分巧妙的,让一般消费者摸不到头脑。
焦点之一就是:此合同的制定者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所以他们执行的是政府的合同。
该装修公司的律师在庭上振振有词地声辩:“请仲裁员注意这份合同是谁制定的,以及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合同的全称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封面上是写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的字样。
但这只是一个格式合同。什么叫格式合同呢?就是被整理、细分化的文本,它不带有强制性的实施意义。就是说它绝不是法律文本,不必句句照办,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合适的话就可以参照使用,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对双方来说是不合适的话就可以不使用,甚至可以完全不用这个合同,双方可自己起草另一个合适双方利益的装修合同。法律文本的出台是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后通过的,所以《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格式合同,用还是不用,就看签约双方的意愿了,和起草者完全无关。
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第一页《使用说明》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就说得很明白:——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约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简单地说,就是(一)此合同文本只是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的资料;(二)此合同文本中任何条款都是选择项条款,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所以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本示范合同,事情本身是无可非议的,用心是对的。
任何国家,政府是决不会介入民间商业活动之中的,不可能以合同的形式强迫谁去做一件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民间的商业活动进行一些规范性指导,但不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因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千篇一律的合同。本人曾多次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咨询、联系过,他们都明确表示了这个态度。实际上所谓“制定”就是“出版”的意思,就是说格式合同是某某单位起草印刷出来的,根本谈不上是什么政府的重大决策或法定文件。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国家这块牌子来吓唬人消费者,用心极其险恶!
结论:格式合同文本既不是政府的行为,也不是法律文本,它只是供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参考资料。


焦点之二:提供合同的一方应负什么责任?

焦点之二就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应该负哪些责任?
该装修公司的律师在庭上振振有词地声辩:“关于合同中出现的疑问,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已经发函去有关部门询问了,到现在还没有回音。”
言下之意,他们装修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如果出了事情,责任在政府一方。开句玩笑,似乎是装修公司做生意,亏了由政府来买单。天下有如此美事吗!
即使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严密的法律条款,就是按社会一般的正常思维习惯,当一份合同出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只能是签约的双方当事人。装修公司提供了这份合同,就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告知必须是清清楚楚的,更不能向消费者撒谎。出了问题,说等一等,我去问问起草者,消费者能答应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的负责人也告诉本人,根本不存在政府负责的说法,一些不法企业就是利用这份格式合同在浑水摸鱼,搞非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不法活动就有一条明确的定义:合法形式,非法目的。
谁签字就负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常识。反过来说,如果消费者违约了,消费者说,你等等,是某某人要我这么做的,你装修公司能认可吗?
为什么消费者在装修房子时要通过你们来纳税呢?你们一会儿说,这是国家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消费者,还出具了盖了公司章的纳税声明书;一会儿又说,对税名、税率和所依据的税法,什么都不知道。这不是咄咄怪事吗?!什么都不知道,那怎么会说是“国家规定”的呢?!什么都不知道的话,那么从消费者收到的税款用到哪里去了呢?!
此装修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中等规模的公司,七年来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上当受骗啊!更奇怪的是,如此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蒙骗广大消费者的不法企业,竟然还能在神圣的仲裁庭上反败为胜!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信誉犹如残泥污水,令人扼腕而叹。
结论:装修公司提供了合同文本,装修公司就有义务清楚地告知消费者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不得蓄意误导消费者。并且装修公司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解释,如有违背事实之处,将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焦点之三:合同中的税项,究竟是成本还是骗税?

焦点之三就是:合同中的税,究竟是成本还是骗税?
对于这个问题,该装修公司的律师在庭上没有回答,因为该公司对税名、税率和所依据的税法,什么都不知道,根本回答不出来。从我递交诉状到开庭,其间有整整三个月的时间让对方做辩护的准备工作,但到头来他们却是一问三不知,真不知道这个糊里糊涂的税他们是如何向消费者收取的。
  在所有问题中,这个问题最复杂、最容易迷惑人的,因为有人在帮装修公司说话,那就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2007年10月18日 《新民晚报》刊登了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解释说明,称:税金由装修公司上缴税务部门,但这笔税金其实就是装潢造价成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我不管在合同里写还是不写,这笔税总要算到消费者的头上的。税是成本,总不能让我们做生意吃亏。
主要负责人说:“装修工程造价实行透明报价,因此消费者看到了装修中的税金一项。”税金是装潢造价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算在工程总价款里。比如商贩卖苹果,一只苹果的化肥、人工、运输等成本共9角,还要缴纳1角的税,那么,这只苹果要保本的话卖价至少1元。
   主要负责人解释,税金是总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在工程总价款以外,额外向客户收取的费用。这部分税金由装修公司上缴税务部门。
  现在我们来看看主要负责人的话里,哪些是对,哪些是错的,哪些话在玩弄文字游戏,戏弄广大消费者。

一、装修公司提供了合同文本,装修公司就有义务清楚地告知消费者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不得蓄意误导消费者。并且装修公司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解释,如有违背事实之处,将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不告知或者蓄意歪曲合同内容,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双方平等、公平买卖的原则。不知主要负责人对我个案中出现的那个装修公司,是怎么一个态度?他们骗我是国家规定消费者必须交纳的税,您作为装修协会领导是怎么想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结果,您认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二、主要负责人认为这笔税金其实就是装潢造价成本的组成部分,这句话是对的,没错。建设部也发过文件,指导企业如何制定工程总价,明确工程总价是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营业税)、利润所组成。不仅仅是装潢行业,其他的任何行业都这样的,这绝不是什么新闻。那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问题就出在这份合同里。合同的第一条第六项写明了装修总价,并列出了装修总价的各个价格内容,具体是:材料费、人工费、拆除费、清洁搬运运输费、管理费、其他费用,接着就是不明不白的税款,税率3.41。这种单独把税金列出来的报价方式是全世界唯一的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上海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出了这么一个合同。建设部从来没规定合同要这么做,归属建设部领导的企业也许许多多,从来没有类似的合同,只有上海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自己搞了这么一个合同。
主要负责人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比如商贩卖苹果,一只苹果的化肥、人工、运输等成本共9角,还要缴纳1角的税,那么,这只苹果要保本的话卖价至少1元。陈国宏先生说得很对,很多人会相信这样的解释,但我们要清楚一点,那就是这只苹果的化肥、人工、运输等成本必须正好是9角,少了就不行。少了就有欺骗之嫌,实际成本只有7角,你谎称为9角。具体地来说,装修合同的第一条第六项列出了装修总价的各个价格内容:材料费、人工费、拆除费、清洁搬运运输费、管理费、其他费用,以及单独列出来的税款,我们假设装修公司都告诉了消费者这是企业营业税,那么消费者也可以问:你怎么来保证其他的费用即材料费、人工费、拆除费、清洁搬运运输费、管理费等都是实打实的成本呢?已经把营业税给剔除掉了呢?显而易见,这是做不到的,除非他们把所有的原始发票、工人的工资单都一一拿给你看。
装修行业的材料费虚假成分泛滥早就是许多消费者口诛笔伐的社会问题了。为了分清纳税主体人,按商业的一般规律,合同里是不写营业税的。商业上的报价惯例就是把利润和税金打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里,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方便。你赚了钱可以去纳税,和消费者无关。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使用新材料来消化营业税。利用置换纳税主体人的方式来做生意,本来就是不可取的愚蠢行为。所以我们说,这份合同是有问题的,如果单独把税金列出来,那么告知消费者也好不告知消费者也好,都有骗税之嫌。按合同法来说,就是合法形式非法目的,达到骗税之目的。
  有人会说,那机票燃油附加税是怎么回事。机票燃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有购买燃油的人,你自己去买也是要加税的,航空公司只是为乘客代购而已。开句玩笑,如果你拿油去坐飞机,附加税就可免去了。退一步说,航空公司也没让任何一个人支付营业税。

三、成本不是皇帝,不是法律,不能因为是成本而不择手段去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知情权,他可以挑选你来装修,也可以挑选其他的公司来装修。这就是货比三家的道理。况且,即使是成本,这个营业税早就不是3.41了,数年前国家对企业实行了减税政策,但装修公司还是按3.41的高税率来计算,是不是在蒙骗老百姓的钱呢?营业税分许许多多,市内的和郊区的不一样,本地的和外地的不一样,有些项目也是不用交营业税的,这一点装修公司又是如何在做成本核算的呢?还有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这和你们有没有生意做是无关的,都要支付的。
结论:合同中的税项,是地地道道的骗税行为。



痛定思痛:沉重的问号

一、据知情人透露,这份合同的起草者实际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而正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这消息十分令人震惊,他们哪来如此神通广大的通天力呢?内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二、这是一场特大的税金纠纷案,涉及上海千千万万装修消费者的利益,但为什么上海仲裁委员会如此草率地下达错误的仲裁结果呢?他们难道真的不怕舆论对他们的谴责吗?他们不知道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为不法企业的骗税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吗?任何法律都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弱者。他们保护了谁呢?上海仲裁委员会到底是为谁在说话呢?









本文关键词:装修合同税金实际为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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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律师:兄弟,不懂法就别喊冤了。不管是法庭还是仲裁庭,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这个案子却是你主张(对方赔你钱)却当对方举证(举证自己不需要赔你钱。)很同情你的遭遇,但是在法律上,需要你的证据。 “连上帝都看了辛普森手上的杀人的血,但是法律没看见”。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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