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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茶叶瑕疵被消费者起诉
2008/3/4 14:59:37作者:李红革 摘自: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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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级“碧螺春”茶叶存在瑕疵 ,经多次和消费者沟通协商问题没有解决。2008年1月23号消费者将吴裕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法院于1月23日正式受理该案件。 以下是消费者的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红革,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电话:13911785065
被告北京吴裕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区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10-8404976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退还原告购茶款3744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100元,其他损失3100元,两项共计62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社会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到被告吴裕泰茶庄苏州店购买茶叶,选购茶叶时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到被告处买茶是因为“吴裕泰“是北京名牌茶叶,买这些茶叶准备于“十一”节日前送给自己生意上的客户,加深与这些客户的关系。最后原告购买了9盒(每盒3两)600元一斤的一级“碧螺春”茶叶,给付被告茶叶款1872元,(包括每个礼品盒28元)。原告于第二天再次到该店选购茶叶,购买600元一斤的一级“碧螺春”茶叶3盒和一些其他品种的茶叶。原告购买后发现前后两次购买的一级“碧螺春”明显存在很大差别。向有关专家和机构咨询后,得知第一次购买的茶叶不是一级“碧螺春”茶叶。事后该店工作人员也承认该茶叶确实存在瑕疵。但是原告第一次购买的茶叶都已送给了客户,原告的信誉在客户中已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损失,但都没有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欺诈销售茶叶,应当双倍返还原告购茶款,对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造成误工和信誉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在社会媒体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红革
                                          2008年1月17日
本文关键词:吴裕泰公司“碧螺春”茶叶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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