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批分户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现的楼板下垂问题
楼板下垂最大50mm
2008/7/16 23:40:10作者:员工 摘自:热线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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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批分户验收房屋出现的楼板下垂问题
丰台区名都家苑小区一业主向王海热线求助房屋质量维权问题,经详细了解,王海热线发现此案是北京市第一批分户验收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维权案例。此房竣工后,各验收部门均出具了验收意见表示此房质量合格,但经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共同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后得知,此房楼板测量值严重超出《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国家标准。业主曾向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业主请求王海先生予以帮助,并进而就此事件继续向北京市政府信访。王海热线也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并支持业主进行维权。
一、事实概况:
丰台区名都家苑小区3C502室的业主邹先生。2005年11月9日与北京奇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40608),以总价¥836306.00元购得上述房产。合同约定业主将于2006年11月30日入住,但开发商违约直到2006年12月16日才交房。
邹先生所在小区为北京市第一批分户验收的商品房,而且我有他们发给我的分户验收合格证(详见附件4)。但在业主入住时,小区无大门,无水,无电表,用的更是无安全保障的临时电…简直不像人住的地方。更甚者,3C502室的楼板顶板严重下垂达到5CM(国标为±1CM)。邹先生对此房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于2007年1月23日将开发商第一次投诉至建委。建委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处理意见,由邹先生与开发商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和“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分别进行了两次检测。
整个检测过程就已令邹先生疑团重重,待两单位的检测报告出来后,邹先生根本看不懂。几番周折请教建筑业同行和专家及监理人员数位并亲自对照国标,地标等报告引用的一切标准、查找其他一切资料,总算看懂,但同时发现的其中的错误,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故意歪曲事实,篡改数据,与开发商共同欺诈业主的行为令邹先生感到不寒而立。下面针对上述过程及错误百出的检测报告详细描述: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的检测过程及《检测报告》:
2007年3月12日,邹先生同开发商共同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进行检测,并于3月16日出来第一份检测报告。
(1)来检测之前乘开发商提供的京HY9552黑色帕萨特先去了开发商的办公室,然后才来要检测的地方。上来后不和业主商量检测方法,不打网格,不划线,来了就测。邹先生不下五次提醒检测人员秦岭,籍拓,此房屋楼板最低之所在处,并应该在最低处取点检测,但两人严词拒绝。而且检测过程中邹先生提供的饮料不喝,而开发商提供的就喝,不但喝,临走时还带回去喝,并且也由京HY9552黑色帕萨特送回五所。(整个过程有录音为证,如需要请向邹先生索取)。邹先生对此事专门问过所长,张自强跟邹先生说,五所有十辆车之多。但在2007年3月12日全部出动,不在家。但邹先生请问所长能把3月12日当天的十辆车都在什么时间去哪儿都说清楚吗?有记录吗?如果没有就是托词。
(2)检测过程忘带检测仪器(雷达),等到一个小时后取回后又发现仪器里没有记录数据的纸,连1CM的纸都没有。邹先生请问一个专业机构,对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这样吗?
(3)邹先生自己测出楼板下垂最大为5CM,而且建筑商3C0502室的楼板下垂4.2CM。但五所检测报告中并未体现,难道肉眼都看得出的质量问题,邹先生们具有专业资质的五所用先进的仪器检测不出来吗?
(4)《检测报告》中提到25轴以南的检测数据,但25轴以南是草地,难道这些数据是出自草地?
(5)报告中提到(22-25)*(1/A-1/F)的钢筋配置情况与设计纸相符,这样写是极不负责的,因为并没有对整个顶板进行检测而说整个楼板配筋合格。
(6)报告中表2写钢筋间距实测值@146、@159,这样写也不对。因为没有写明如何检测的。如:沿哪条轴线,作了什么样的检测,检测的距离是多少?这么写必将认定整个楼板的配筋至少50%间距不合格。
(7)邹先生提到的大梁是斜的,秦岭检测员只是看了看就说没事,并不检测,而邹先生们的委托书中包括该测量项目,再说目测就可以说合不合格吗?
(8)最为关键的是:开发商在检测过程中并没有拿出盖有竣工验收合格章的图纸,而只是拿出一张崭新的新图纸给五所的秦岭和籍拓检测(邹先生有照片为证,如需要请与邹先生索取),邹先生多次提醒两位检测工作人员,但他们说这个图纸就行了,邹先生请问,什么叫“就成”?难道专业人员不知道用盖章的收档的图纸来检测吗?邹先生怀疑他们用的图纸是临时现晒的,里面的配筋数量和钢筋的粗细与原设计图纸不符,以此企图蒙混过关。
(二)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及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2007年3月25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两位检测员常连凤,李景东到邹先生家马上开始检测,但不事先与委托人商量,检测部位,检测方法和检测步骤等。邹先生们认为这不符合正确的检测程序。
(2)开发商提供的图纸上仍并没有盖有竣工合格章。也就是说检测过程所依据的图纸不是在建委备案的图纸。因此很有可能与原设计单位报批的图纸不同。而两位专业人员依然邹先生行邹先生素装作浑然不知地在该卷图纸上指指点点,引用数据等。邹先生们认为这与专业人员的素质太不相当了,难道他们不知道要使用盖有竣工备案章的图纸吗?没有使用盖章的图纸意味着整个报告作废,整个检测过程程序和方法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因此报告亦需重写,检测也需重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第3.1.1中第4条第3.2.1,第5.2.1,第5.2.2,第5.2.3中的规定,该报告书写不规范。既然是进行安全鉴定,就应该对鉴定结果分级,在鉴定结论中明确写出是A级,B级,还是C级…….。即使是无危险也应写明A级。邹先生想对于一个专业机构,书写报告如此不严谨,不照章办事,说明他的资质有问题,请调查。
(4)在该报告第一页结论1,2中都有明确写明了:顶板截面尺寸厚度不满足《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1条允许偏差值;梁LL11截面尺寸也不满足《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1条允许偏差值。这么多的都不满足,而且考虑到房屋的传力体系特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在影响房屋安全方面具有的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结论的最后却突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该物件满足设计条件下的安全使用,使人感到前后矛盾和荒唐。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为什么在报告中不写出设计条件是什么呢?这就不能不让人想起第二条中邹先生们指出他们检测中不用盖有竣工合格章的备案图纸这一事情来。联系起来看,常连凤,李景东是在蓄意掩盖事实的真相。
(5)该报告中偷换概念,因为事实和报告中都有明确表明和写出只对LL11梁进行了截面尺寸的检测,没有进行混泥土回弹的强度检测,而在报告中第7页中却写:本次鉴定针对馨泰园小区3C0502室(22-25)*(1/A-1/F)轴顶板和LL11梁,没对梁进行进一步的检测,而只对截面尺寸检测就可以下结论说梁LL11无危险点,可以满足设计条件下的使用,这就好比用眼睛看一看,邹先生就告诉你没事放心吧一样无知可笑。
(6)梁LL11混凝土结构松散,而沙眼有杂质,质量低劣。(有照片,本书附带。)而且该梁为联系梁,起到承重的重要作用,但两位检测人员却对梁只进行尺寸的检测未进行混泥土回弹检测就下结论是安全的,邹先生们多次要求回弹的检测,而且委托书也写明了并无不检测梁LL11,但该检测人员就是不检测。
(7)为什么对3C0502室进行安全检测呢?邹先生已经多次告知两位检测员,3C0502室顶板的平整度超标10倍,下垂5CM,但明确指出了下垂的范围和最大下垂的部位,但不知两位检测人员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呢?他们死活不测顶板下垂的最大位置。也就是使用水准仪进行检测顶板板底标时,故意不取下垂的最大位置。大家知道整个楼板是不是下垂最大的地方,最有可能造成整个楼板的不安全呢?因为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中第4.5.4—2条之规定: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应评定为危险点。两位检测人员正是在回避这一个严重的问题。邹先生们强烈要求重测。板下垂量一定要测出最大值,这是关系到报告结论性质的重大问题。也是业主委托的意义所在!同时,作为专业人员故意回避,说明问题不一般,请重点调查。
(8)报告中的第3和第5页使用示意图根本不是邹先生楼3C0502的图纸,请调查人员根据总图核对,这又说明不使用盖有竣工验收合格章的图纸带来的危害和随意性,作为一个专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怎能做出这样的事呢?
(9)根据报告中第4页表2,第3条,第6页表3的数据进行判断,顶板内钢筋至少下垂1.5CM,但为什么报告中不写出来而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中也没有。众所周知,钢筋的下垂则意味着强度的下降,钢筋被拉伸了。
(10)报告中提到使用回弹仪器进行钢筋混泥土的检测,但无论是在报告中和现场操作过程中,对方都未出示回弹仪的合格证和鉴定合格证,这不符和CECS02:2005中3.2条的规定。邹先生们不知道在检测过程中回弹仪弹击次数是否超过了2000次,两位检测人员并没有告知,在报告中也没有写明,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的文件,因此检测为无效检测。
(11)报告第4页表1说:检测部位设计强度等级为C25,而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为35.4Mpa。那么结论呢?哪有这样写报告的:把数据列上,结论让委托人猜?邹先生们要求明确写出符不符合设计值。
(12)邹先生曾在检验时明确提出并书面写出邹先生的要求:要在报告中说明顶板中有无暗梁,包括原设计图纸中有无暗梁和实际检测中有无检测到暗梁。但本报告中未体现出来,连个影子都没有!邹先生要求补充写上:有无暗梁!
(13)报告最后一页中注意事项第3条说本检测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邹先生请问这是什么意思。难道让邹先生们要一年一次检测吗?这不是汽车而是房子。这分明说明该所对自己的检测结论相当怀疑,不敢承担责任,并推卸责任。邹先生们强烈要求退钱和取消他的鉴定资质,并对此给邹先生们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14)邹先生和开发商的代表卫品深2007年4月16日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处,取报告时开发商付了一张: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为收款单位的支票,而且当时得到了盖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的财务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那么邹先生请问:邹先生委托的是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为什么鉴定费却付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
北京市建委同志们,邹先生想请问大家五所作为一个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居然出了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报告,而检测过程也不合规定,检测报告数据没有用机器记录,出具报告一反常态的使用未盖有合格章的备案图纸,他们想干什么?
二、部分信访事项及处理过程概况:
开发商建造房屋质量不合格,使百姓受苦;检测机构与开发商串通坑害百姓;百姓向政府投诉,向市建委投诉。
邹先生曾前后向北京市建委投诉站递送的投诉书5份,要求向北京市建委信访上述两家单位,并要求建委核实报告,并到现场入户调查。
但邹先生对建委出具的两份书面处理意见很失望,两份意见均没有针对邹先生的投诉问题予以解决。且其中一份书面处理意见即邹先生实际于2007年9月22日(邮戳为记)收到的,已严重超过了规定的信访答复时间,违反了信访管理条例。另一份2008年5月7日的那份却说此投诉已由质量问题转为经济赔偿,并让邹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邹先生对此处理意见不服,现请求北京市信访办对邹先生投诉的一系列问题复核并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代理人:王海
联系方式:王 海 010-85592269 ,87766208
如下附件:
1、《检测报告》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吴海龙写的证明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丰台区名都家苑小区一业主向王海热线求助房屋质量维权问题,经详细了解,王海热线发现此案是北京市第一批分户验收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维权案例。此房竣工后,各验收部门均出具了验收意见表示此房质量合格,但经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共同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后得知,此房楼板测量值严重超出《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国家标准。业主曾向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业主请求王海先生予以帮助,并进而就此事件继续向北京市政府信访。王海热线也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并支持业主进行维权。
一、事实概况:
丰台区名都家苑小区3C502室的业主邹先生。2005年11月9日与北京奇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40608),以总价¥836306.00元购得上述房产。合同约定业主将于2006年11月30日入住,但开发商违约直到2006年12月16日才交房。
邹先生所在小区为北京市第一批分户验收的商品房,而且我有他们发给我的分户验收合格证(详见附件4)。但在业主入住时,小区无大门,无水,无电表,用的更是无安全保障的临时电…简直不像人住的地方。更甚者,3C502室的楼板顶板严重下垂达到5CM(国标为±1CM)。邹先生对此房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于2007年1月23日将开发商第一次投诉至建委。建委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处理意见,由邹先生与开发商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和“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分别进行了两次检测。
整个检测过程就已令邹先生疑团重重,待两单位的检测报告出来后,邹先生根本看不懂。几番周折请教建筑业同行和专家及监理人员数位并亲自对照国标,地标等报告引用的一切标准、查找其他一切资料,总算看懂,但同时发现的其中的错误,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故意歪曲事实,篡改数据,与开发商共同欺诈业主的行为令邹先生感到不寒而立。下面针对上述过程及错误百出的检测报告详细描述: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的检测过程及《检测报告》:
2007年3月12日,邹先生同开发商共同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进行检测,并于3月16日出来第一份检测报告。
(1)来检测之前乘开发商提供的京HY9552黑色帕萨特先去了开发商的办公室,然后才来要检测的地方。上来后不和业主商量检测方法,不打网格,不划线,来了就测。邹先生不下五次提醒检测人员秦岭,籍拓,此房屋楼板最低之所在处,并应该在最低处取点检测,但两人严词拒绝。而且检测过程中邹先生提供的饮料不喝,而开发商提供的就喝,不但喝,临走时还带回去喝,并且也由京HY9552黑色帕萨特送回五所。(整个过程有录音为证,如需要请向邹先生索取)。邹先生对此事专门问过所长,张自强跟邹先生说,五所有十辆车之多。但在2007年3月12日全部出动,不在家。但邹先生请问所长能把3月12日当天的十辆车都在什么时间去哪儿都说清楚吗?有记录吗?如果没有就是托词。
(2)检测过程忘带检测仪器(雷达),等到一个小时后取回后又发现仪器里没有记录数据的纸,连1CM的纸都没有。邹先生请问一个专业机构,对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这样吗?
(3)邹先生自己测出楼板下垂最大为5CM,而且建筑商3C0502室的楼板下垂4.2CM。但五所检测报告中并未体现,难道肉眼都看得出的质量问题,邹先生们具有专业资质的五所用先进的仪器检测不出来吗?
(4)《检测报告》中提到25轴以南的检测数据,但25轴以南是草地,难道这些数据是出自草地?
(5)报告中提到(22-25)*(1/A-1/F)的钢筋配置情况与设计纸相符,这样写是极不负责的,因为并没有对整个顶板进行检测而说整个楼板配筋合格。
(6)报告中表2写钢筋间距实测值@146、@159,这样写也不对。因为没有写明如何检测的。如:沿哪条轴线,作了什么样的检测,检测的距离是多少?这么写必将认定整个楼板的配筋至少50%间距不合格。
(7)邹先生提到的大梁是斜的,秦岭检测员只是看了看就说没事,并不检测,而邹先生们的委托书中包括该测量项目,再说目测就可以说合不合格吗?
(8)最为关键的是:开发商在检测过程中并没有拿出盖有竣工验收合格章的图纸,而只是拿出一张崭新的新图纸给五所的秦岭和籍拓检测(邹先生有照片为证,如需要请与邹先生索取),邹先生多次提醒两位检测工作人员,但他们说这个图纸就行了,邹先生请问,什么叫“就成”?难道专业人员不知道用盖章的收档的图纸来检测吗?邹先生怀疑他们用的图纸是临时现晒的,里面的配筋数量和钢筋的粗细与原设计图纸不符,以此企图蒙混过关。
(二)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及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2007年3月25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两位检测员常连凤,李景东到邹先生家马上开始检测,但不事先与委托人商量,检测部位,检测方法和检测步骤等。邹先生们认为这不符合正确的检测程序。
(2)开发商提供的图纸上仍并没有盖有竣工合格章。也就是说检测过程所依据的图纸不是在建委备案的图纸。因此很有可能与原设计单位报批的图纸不同。而两位专业人员依然邹先生行邹先生素装作浑然不知地在该卷图纸上指指点点,引用数据等。邹先生们认为这与专业人员的素质太不相当了,难道他们不知道要使用盖有竣工备案章的图纸吗?没有使用盖章的图纸意味着整个报告作废,整个检测过程程序和方法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因此报告亦需重写,检测也需重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第3.1.1中第4条第3.2.1,第5.2.1,第5.2.2,第5.2.3中的规定,该报告书写不规范。既然是进行安全鉴定,就应该对鉴定结果分级,在鉴定结论中明确写出是A级,B级,还是C级…….。即使是无危险也应写明A级。邹先生想对于一个专业机构,书写报告如此不严谨,不照章办事,说明他的资质有问题,请调查。
(4)在该报告第一页结论1,2中都有明确写明了:顶板截面尺寸厚度不满足《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1条允许偏差值;梁LL11截面尺寸也不满足《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1条允许偏差值。这么多的都不满足,而且考虑到房屋的传力体系特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在影响房屋安全方面具有的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结论的最后却突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该物件满足设计条件下的安全使用,使人感到前后矛盾和荒唐。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为什么在报告中不写出设计条件是什么呢?这就不能不让人想起第二条中邹先生们指出他们检测中不用盖有竣工合格章的备案图纸这一事情来。联系起来看,常连凤,李景东是在蓄意掩盖事实的真相。
(5)该报告中偷换概念,因为事实和报告中都有明确表明和写出只对LL11梁进行了截面尺寸的检测,没有进行混泥土回弹的强度检测,而在报告中第7页中却写:本次鉴定针对馨泰园小区3C0502室(22-25)*(1/A-1/F)轴顶板和LL11梁,没对梁进行进一步的检测,而只对截面尺寸检测就可以下结论说梁LL11无危险点,可以满足设计条件下的使用,这就好比用眼睛看一看,邹先生就告诉你没事放心吧一样无知可笑。
(6)梁LL11混凝土结构松散,而沙眼有杂质,质量低劣。(有照片,本书附带。)而且该梁为联系梁,起到承重的重要作用,但两位检测人员却对梁只进行尺寸的检测未进行混泥土回弹检测就下结论是安全的,邹先生们多次要求回弹的检测,而且委托书也写明了并无不检测梁LL11,但该检测人员就是不检测。
(7)为什么对3C0502室进行安全检测呢?邹先生已经多次告知两位检测员,3C0502室顶板的平整度超标10倍,下垂5CM,但明确指出了下垂的范围和最大下垂的部位,但不知两位检测人员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呢?他们死活不测顶板下垂的最大位置。也就是使用水准仪进行检测顶板板底标时,故意不取下垂的最大位置。大家知道整个楼板是不是下垂最大的地方,最有可能造成整个楼板的不安全呢?因为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中第4.5.4—2条之规定: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应评定为危险点。两位检测人员正是在回避这一个严重的问题。邹先生们强烈要求重测。板下垂量一定要测出最大值,这是关系到报告结论性质的重大问题。也是业主委托的意义所在!同时,作为专业人员故意回避,说明问题不一般,请重点调查。
(8)报告中的第3和第5页使用示意图根本不是邹先生楼3C0502的图纸,请调查人员根据总图核对,这又说明不使用盖有竣工验收合格章的图纸带来的危害和随意性,作为一个专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怎能做出这样的事呢?
(9)根据报告中第4页表2,第3条,第6页表3的数据进行判断,顶板内钢筋至少下垂1.5CM,但为什么报告中不写出来而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中也没有。众所周知,钢筋的下垂则意味着强度的下降,钢筋被拉伸了。
(10)报告中提到使用回弹仪器进行钢筋混泥土的检测,但无论是在报告中和现场操作过程中,对方都未出示回弹仪的合格证和鉴定合格证,这不符和CECS02:2005中3.2条的规定。邹先生们不知道在检测过程中回弹仪弹击次数是否超过了2000次,两位检测人员并没有告知,在报告中也没有写明,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的文件,因此检测为无效检测。
(11)报告第4页表1说:检测部位设计强度等级为C25,而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为35.4Mpa。那么结论呢?哪有这样写报告的:把数据列上,结论让委托人猜?邹先生们要求明确写出符不符合设计值。
(12)邹先生曾在检验时明确提出并书面写出邹先生的要求:要在报告中说明顶板中有无暗梁,包括原设计图纸中有无暗梁和实际检测中有无检测到暗梁。但本报告中未体现出来,连个影子都没有!邹先生要求补充写上:有无暗梁!
(13)报告最后一页中注意事项第3条说本检测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邹先生请问这是什么意思。难道让邹先生们要一年一次检测吗?这不是汽车而是房子。这分明说明该所对自己的检测结论相当怀疑,不敢承担责任,并推卸责任。邹先生们强烈要求退钱和取消他的鉴定资质,并对此给邹先生们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14)邹先生和开发商的代表卫品深2007年4月16日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处,取报告时开发商付了一张: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为收款单位的支票,而且当时得到了盖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的财务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那么邹先生请问:邹先生委托的是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为什么鉴定费却付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所?!!
北京市建委同志们,邹先生想请问大家五所作为一个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居然出了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报告,而检测过程也不合规定,检测报告数据没有用机器记录,出具报告一反常态的使用未盖有合格章的备案图纸,他们想干什么?
二、部分信访事项及处理过程概况:
开发商建造房屋质量不合格,使百姓受苦;检测机构与开发商串通坑害百姓;百姓向政府投诉,向市建委投诉。
邹先生曾前后向北京市建委投诉站递送的投诉书5份,要求向北京市建委信访上述两家单位,并要求建委核实报告,并到现场入户调查。
但邹先生对建委出具的两份书面处理意见很失望,两份意见均没有针对邹先生的投诉问题予以解决。且其中一份书面处理意见即邹先生实际于2007年9月22日(邮戳为记)收到的,已严重超过了规定的信访答复时间,违反了信访管理条例。另一份2008年5月7日的那份却说此投诉已由质量问题转为经济赔偿,并让邹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邹先生对此处理意见不服,现请求北京市信访办对邹先生投诉的一系列问题复核并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代理人:王海
联系方式:王 海 010-85592269 ,87766208
如下附件:
1、《检测报告》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吴海龙写的证明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本文关键词:楼板下垂最大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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