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能达目的
擅闯他人住宅拍照 在他人身上安装窃听器 使用禁售的监听装置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2008/8/7 14:50:56作者:作者:杨京瑞 法制晚报 >> 文章中心 >> 法制副刊 >> 法制专题 >> 正文 摘自:http://www.fawan.com/Article/ShowClass.asp?ClassID 编辑:y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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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能达目的
擅闯他人住宅拍照 在他人身上安装窃听器 使用禁售的监听装置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作者:杨京瑞
擅闯他人住宅拍照 在他人身上安装窃听器 使用禁售的监听装置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能达目的
咨询人:小军 24岁主要问题:录音能帮助他索回借款吗?
婚姻故事
家住丰台的郭富贵做服装生意,儿子小军22岁还没找到对象。
2006年10月,小军认识了外地来京打工的小丽,二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丽说,想借6万元做服装生意。小军跟爸爸提出借钱,郭富贵马上拿出6万元。
6万元到了小丽手里,也没写借条。半年后,郭富贵催着儿子结婚,并对小丽承诺领取结婚证后给她3万元。2007年10月,小丽和小军领了结婚证,小丽又拿到了3万元。
不料好景不长,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小丽在今年5月提出离婚。
郭富贵认为,小丽是在骗钱。于是让儿子索回婚前婚后共给予小丽的9万元后跟她离婚。可小丽却说,钱不是借的。
郭富贵让儿子拿了个录音笔跟小丽谈判。小丽自认为小军拿她没办法,便嚣张地承认她是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但既然没写借条,就不用还了,并称婚后的3万元是赠与她的。
小军想问:如果他们离婚,他能要回9万元钱吗?他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吗?
律师解答
杨晓林律师
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
录音可以作证 法有明文规定
杨晓林律师解释,小军的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录音是一种视听资料,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随着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正在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录像、光盘等。
此外,电脑里储存的资料作为电子证据也属于一种新的视听资料,这些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若想推翻 必须举出反证
杨晓林律师解释,录音证据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资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必须另行举出反证。
由于视听资料更能形象、直观地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就本案来说,小丽在录音里承认了她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这个事实就可以确认。除非她能证明录音里不是她,否则必须偿还。
但婚后小军父亲给予小丽的3万元属于赠与,不能索回。
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有效
很多人认为,偷拍偷录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实不然,杨晓林律师指出,这种想法不对,偷拍偷录的资料在偷拍过程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使用,但前提是偷拍偷录的手段不能违法。
律师提醒
三种偷拍方式 不可取
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哪些手段是违法的呢?
杨晓林律师举例说,第一,有的人为了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在配偶与第三者约会时闯入他人住宅拍照,即所谓的“捉奸”,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他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第二,在他人身体上、办公室或家里安装窃听装置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样所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取证,就不属于侵权。
第三,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也不合法。
也就是说,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延伸阅读
短信 电子邮件也可作证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证明配偶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将短信、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取证。 本版撰文/杨京瑞
文章录入:yangna 责任编辑:yangna
擅闯他人住宅拍照 在他人身上安装窃听器 使用禁售的监听装置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作者:杨京瑞
擅闯他人住宅拍照 在他人身上安装窃听器 使用禁售的监听装置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能达目的
咨询人:小军 24岁主要问题:录音能帮助他索回借款吗?
婚姻故事
家住丰台的郭富贵做服装生意,儿子小军22岁还没找到对象。
2006年10月,小军认识了外地来京打工的小丽,二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丽说,想借6万元做服装生意。小军跟爸爸提出借钱,郭富贵马上拿出6万元。
6万元到了小丽手里,也没写借条。半年后,郭富贵催着儿子结婚,并对小丽承诺领取结婚证后给她3万元。2007年10月,小丽和小军领了结婚证,小丽又拿到了3万元。
不料好景不长,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小丽在今年5月提出离婚。
郭富贵认为,小丽是在骗钱。于是让儿子索回婚前婚后共给予小丽的9万元后跟她离婚。可小丽却说,钱不是借的。
郭富贵让儿子拿了个录音笔跟小丽谈判。小丽自认为小军拿她没办法,便嚣张地承认她是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但既然没写借条,就不用还了,并称婚后的3万元是赠与她的。
小军想问:如果他们离婚,他能要回9万元钱吗?他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吗?
律师解答
杨晓林律师
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
录音可以作证 法有明文规定
杨晓林律师解释,小军的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录音是一种视听资料,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随着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正在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录像、光盘等。
此外,电脑里储存的资料作为电子证据也属于一种新的视听资料,这些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若想推翻 必须举出反证
杨晓林律师解释,录音证据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资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必须另行举出反证。
由于视听资料更能形象、直观地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就本案来说,小丽在录音里承认了她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这个事实就可以确认。除非她能证明录音里不是她,否则必须偿还。
但婚后小军父亲给予小丽的3万元属于赠与,不能索回。
偷拍偷录资料 手段合法才有效
很多人认为,偷拍偷录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实不然,杨晓林律师指出,这种想法不对,偷拍偷录的资料在偷拍过程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使用,但前提是偷拍偷录的手段不能违法。
律师提醒
三种偷拍方式 不可取
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哪些手段是违法的呢?
杨晓林律师举例说,第一,有的人为了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在配偶与第三者约会时闯入他人住宅拍照,即所谓的“捉奸”,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他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第二,在他人身体上、办公室或家里安装窃听装置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样所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取证,就不属于侵权。
第三,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也不合法。
也就是说,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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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 电子邮件也可作证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证明配偶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将短信、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取证。 本版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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