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鹿牌羽绒服含绒量涉嫌欺诈消费者被诉上法院
2008/12/30 18:04:13作者:员工 摘自: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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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王海东 男,1973年9月22日生,彭浦新村29号501室,电话:13916812315
代理人: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www.wanghai.org)发起人,电话:010-87766208,地址北京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国际创展中心1603室,邮编:100123。
被告:上海惠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祥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100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退款475元并增加一倍的赔偿475元共计退赔95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检测费4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雅鹿牌羽绒服一件,黄色、女款、175/XXL,价格475元,该产品标注含绒量为含白鸭绒90%。
2008年12月8日原告将该产品送往上海市纤维检验所进行经验,结果12月18日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实际含绒量仅为69%。
按照GB/T14272-2002《羽绒服装》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羽绒服含绒量要达到90(正负3单位:%),而检验结果显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这件羽绒服含绒量只有69.%,属于不合格产品。
原告难以相信被告所售的有着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雅鹿’竟然在含绒量上缺斤短两(真不知道雅鹿集团是如何对质量进行把关的)。消费者购买羽绒服首先要看的就是标签上标示的含绒量,通常都会认为含绒量越高羽绒服的品质越好,但是被告所售羽绒服标注含绒量与实际含量严重不符,涉嫌故意虚标含绒量恶意欺诈消费者,辜负了消费者对中国名牌、国家产品的信任。
为打击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增加一倍的赔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2月23日
本文关键词:透支名牌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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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买的雅鹿羽绒服除毛,去找销售商他让把当时买衣服时的小票和吊牌拿来才调换,真气人,谁买东西还要把这些东西放着啊
- jtt0802:我所在的公司是多年经销全国各地品牌羽绒服的,雅鹿也是我们经营的品牌之一,无论是雅鹿羽绒服内在品质带给消费者的真实感受还是雅鹿人踏实的工作作风都告诉我们雅鹿羽绒服时不会有问题的!其实无论时什么样的名牌服装,可能都会出现一些小的瑕疵,但瑕不掩瑜,相信雅鹿羽绒服,也请王海先生明查!谢谢王海先生!祝福王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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