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可口可乐公司其产品没有标注添加剂含量
2009/2/10 9:14:57作者:员工 摘自: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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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 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www.wanghai.org)发起人,电话:010-87766208,住:北京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国际创展中心1603室,邮编:100123。
被告一: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华商店),法定代表人:蔡兰英,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荡镇文新路2号,电话:88933933。
被告二: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赛福瑞,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8-7-3内,电话:4008096868。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请求判令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一)退货2元,增加一倍的赔偿2元,合计4元;
3.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可口可乐汽水的非法所得10亿元人民币;(说明:其招聘广告宣传年税后利润1.8亿元,其中可口可乐汽水占大头,从1987年至2008年,其生产销售可口可乐的非法所得应在10亿元以上,具体非法所得数额请法院查阅其公司历年年报)
4.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添加剂的具体成分和含量(尤其是咖啡因);
5.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6.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介绍过量饮用的危害结果;
7.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北京杭州往返差旅费6000元(暂计,最终按实际开庭次数和相关机票、发票计算) ;
8.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在被告一旗下华商店处购买了由被告二生产的330毫升可口可乐一罐。该罐可乐罐体上标注配料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联想到在刚刚过去的春节长假期间,亲朋好友聚会时家中的小孩都不断叫嚷要喝可乐,原告怀疑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导致小孩饮用上瘾。
随后原告查阅《化工辞典》发现,咖啡因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兴奋作用,对大脑皮层具有选择性兴奋作用。小剂量能增强大脑皮层兴奋过程、改善思维活动、振奋精神、祛除瞌睡疲乏,使动作敏捷、工作效率增加。大剂量能直接兴奋延脑呼吸中枢及血管运动中枢,使呼吸加快加深,使血压升高。医药上可用作心脏和呼吸兴奋剂,也是一种重要的解热镇痛剂,是复方阿司匹林和氨非加的主要成分之一,还有一定的利尿作用。”
同时原告了解到国际奥委会(IOC)规定,当尿中咖啡因浓度大于12微克/毫升(该数字来自学术著作《运动医学百科全书第七卷》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时,即被认定为非法(即“药检阳性”)。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资料显示,使用兴奋剂的主要危害如下:
——出现严重的性格变化——产生药物依赖性——导致细胞和器官功能异常——产生过敏反应,损害免疫力——引起各种感染(如肝炎和艾滋病)
使用兴奋剂的危害主要来自激素类和刺激剂类的药物,咖啡因即属于刺激类药品。特别令人担心的是,许多有害作用只是在数年之后才表现出来。
综上,咖啡因是公认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成人每天摄入200毫克咖啡因就会导致咖啡因依赖,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儿童则更容易对咖啡因上瘾。英国的研究表明学童如果饮用过量含咖啡因的饮料,可能会出现胸痛、头痛、过度活跃等现象。与此同时,儿童由于对咖啡因的依赖必然导致过多饮用可口可乐等饮料,这又必然摄入过多糖分非常容易导致儿童肥胖。

从可口可乐中国官方网站了解到,一罐330毫升的可口可乐就含有约40毫克的咖啡因。而原告发现同为咖啡因饮料的红牛饮料(250毫升装)明确标注了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有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经查阅相关报道,原告发现可口可乐公司不但没有标注这种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的具体含量,而且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歧视之一,可口可乐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2006年02月22日《财富时报》的报道,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已于2006年1月25日达成一致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其目的是为配合欧盟开展消除青少年肥胖的运动。
在美国,软饮料被认为是造成肥胖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资料显示,北美地区16%的儿童和青少年体重超标。根据美国公共利益科学中心的数据亦表明,美国十几岁的男孩平均每天喝的软饮料所含的糖份,相当于 15茶匙白糖。
实际上2005年8月,可口可乐就已和美国饮料协会达成一项协议,其产品在美国中小学校园实行限额销售。虽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儿童肥胖已经成为困扰很多家长的一个严重问题,据2008年06月02日《北京晚报》的报道,北京孩子肥胖率就已经超过了20%。
歧视之二,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咖啡因含量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标明。
根据新华网2007年02月22日的报道,美国可口可乐公司21日宣布,将在其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饮品标签中加注咖啡因含量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很遗憾,原告所购买的可口可乐却并没有标明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可口可乐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有多年生产可口可乐汽水的经验,应当知道咖啡因作为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对消费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康可能存在危害也应当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和欧洲的做法,但是其却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咖啡因的含量并进行相应警示说明,属于恶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作为大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尽到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但是却放任缺乏警示说明的可口可乐销售,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无视中国消费者的健康和知情权,是缺乏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恶劣行径。综上所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王海
2009年1月6日
原 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www.wanghai.org)发起人,电话:010-87766208,住:北京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国际创展中心1603室,邮编:100123。
被告一: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华商店),法定代表人:蔡兰英,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荡镇文新路2号,电话:88933933。
被告二: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赛福瑞,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8-7-3内,电话:4008096868。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请求判令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一)退货2元,增加一倍的赔偿2元,合计4元;
3.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可口可乐汽水的非法所得10亿元人民币;(说明:其招聘广告宣传年税后利润1.8亿元,其中可口可乐汽水占大头,从1987年至2008年,其生产销售可口可乐的非法所得应在10亿元以上,具体非法所得数额请法院查阅其公司历年年报)
4.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添加剂的具体成分和含量(尤其是咖啡因);
5.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6.判令被告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介绍过量饮用的危害结果;
7.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北京杭州往返差旅费6000元(暂计,最终按实际开庭次数和相关机票、发票计算) ;
8.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在被告一旗下华商店处购买了由被告二生产的330毫升可口可乐一罐。该罐可乐罐体上标注配料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联想到在刚刚过去的春节长假期间,亲朋好友聚会时家中的小孩都不断叫嚷要喝可乐,原告怀疑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导致小孩饮用上瘾。
随后原告查阅《化工辞典》发现,咖啡因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兴奋作用,对大脑皮层具有选择性兴奋作用。小剂量能增强大脑皮层兴奋过程、改善思维活动、振奋精神、祛除瞌睡疲乏,使动作敏捷、工作效率增加。大剂量能直接兴奋延脑呼吸中枢及血管运动中枢,使呼吸加快加深,使血压升高。医药上可用作心脏和呼吸兴奋剂,也是一种重要的解热镇痛剂,是复方阿司匹林和氨非加的主要成分之一,还有一定的利尿作用。”
同时原告了解到国际奥委会(IOC)规定,当尿中咖啡因浓度大于12微克/毫升(该数字来自学术著作《运动医学百科全书第七卷》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时,即被认定为非法(即“药检阳性”)。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资料显示,使用兴奋剂的主要危害如下:
——出现严重的性格变化——产生药物依赖性——导致细胞和器官功能异常——产生过敏反应,损害免疫力——引起各种感染(如肝炎和艾滋病)
使用兴奋剂的危害主要来自激素类和刺激剂类的药物,咖啡因即属于刺激类药品。特别令人担心的是,许多有害作用只是在数年之后才表现出来。
综上,咖啡因是公认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成人每天摄入200毫克咖啡因就会导致咖啡因依赖,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儿童则更容易对咖啡因上瘾。英国的研究表明学童如果饮用过量含咖啡因的饮料,可能会出现胸痛、头痛、过度活跃等现象。与此同时,儿童由于对咖啡因的依赖必然导致过多饮用可口可乐等饮料,这又必然摄入过多糖分非常容易导致儿童肥胖。

从可口可乐中国官方网站了解到,一罐330毫升的可口可乐就含有约40毫克的咖啡因。而原告发现同为咖啡因饮料的红牛饮料(250毫升装)明确标注了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有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经查阅相关报道,原告发现可口可乐公司不但没有标注这种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的具体含量,而且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歧视之一,可口可乐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2006年02月22日《财富时报》的报道,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已于2006年1月25日达成一致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其目的是为配合欧盟开展消除青少年肥胖的运动。
在美国,软饮料被认为是造成肥胖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资料显示,北美地区16%的儿童和青少年体重超标。根据美国公共利益科学中心的数据亦表明,美国十几岁的男孩平均每天喝的软饮料所含的糖份,相当于 15茶匙白糖。
实际上2005年8月,可口可乐就已和美国饮料协会达成一项协议,其产品在美国中小学校园实行限额销售。虽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儿童肥胖已经成为困扰很多家长的一个严重问题,据2008年06月02日《北京晚报》的报道,北京孩子肥胖率就已经超过了20%。
歧视之二,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咖啡因含量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标明。
根据新华网2007年02月22日的报道,美国可口可乐公司21日宣布,将在其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饮品标签中加注咖啡因含量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很遗憾,原告所购买的可口可乐却并没有标明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可口可乐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有多年生产可口可乐汽水的经验,应当知道咖啡因作为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对消费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康可能存在危害也应当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和欧洲的做法,但是其却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咖啡因的含量并进行相应警示说明,属于恶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作为大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尽到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但是却放任缺乏警示说明的可口可乐销售,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无视中国消费者的健康和知情权,是缺乏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恶劣行径。综上所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王海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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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甲:王海好样的,向你致敬!这场官司输赢都为消费者给了一个警示,特别是拯救了青少年。
- 黄添洪:向你和你的公司全体成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维权的榜样~!中国人的骨气在你和你的同伴身上得到体现
- ysj:我想全国消费者都要像王海先生学习!!!
- fklj dl,:像这样对人民有益事情希望大大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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