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线一个框凭啥要卖20万?——王海代业主叫板“车库潜规则”
2009/6/29 9:45:15作者:首席记者 高戬 记者 陆季惠 摘自:转载2009年6月26日《姑苏晚报》今日32版 编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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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出公众视线已久的维权英雄王海,近日重出江湖。
王海受张家港市中心王府名邸小区40多位业主委托,向开发商追讨地下车位“使用费”。该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每个面积约15平方米,“使用费”高达20万元左右。王海以公民代表的身份,代表其中的两位业主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法院正式受理了诉状。
记者调查发现,围绕着地下车库权属问题,在苏州乃至全国范围内,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已经进行了多次较量,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业主们维权成功的案例罕见。
和地下车库一起隐藏于地下的,似乎还有一条迷雾重重的“潜规则”。
四条线一个框15平方米20万
王府名邸小区位于张家港市中心沙洲路步行街南侧,共有8幢高层和小高层建筑,底层是商铺,上面是居民住宅。“小区是在2006年1月份前后交房的,”业主代表刘先生介绍说,就停车位问题而言,王府名邸小区在张家港可谓独一无二,因为小区内没有一个地面停车位,业主们的汽车,必须停在2号楼和7号楼底下的地下车库里。“在交房之前,开发商就通知我们购买地下车位,说先交钱的可以先选,”于是,刘先生毫不犹豫地买下了一个车位。
据统计,目前王府名邸至少有40多位业主从开发商手中买下了停车位,停车位的面积平均为15平方米左右,售价普遍在20万元上下。记者看到了开发商张家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开给一位业主的收据,金额为21.8万元,收据摘要栏中写着业主的房号和“地下车位”的字样,以及车位的编号。
据业主们统计,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的方式大约有三种:
一、直接出售,并开给收据;
二、和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长期使用”;
三、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售”。“我们花这么多钱买到的,实际上就是四条线围成的一张框框,连个产权证都没有。”刘先生说。
停车费涨价引爆双方矛盾
2008年1月12日,王府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新城物业公司(新城置业的子公司)签订为其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在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4元/次。
刘先生介绍说,这份合同生效后,小区内那些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也可以以临时停车的方式在地下车库停车,“反正每次4块钱,也不算贵,业主们也都能够接受。”
2008年12月13日,地下车库矛盾的“导火索”被点燃了——
当天,新城物业发出了通知,内容是:王府名邸地下停车场的临时收费标准由原先的4元/次,调整为2元/小时;
12月24日,新城物业再次发布通知,称“地下停车场道闸系统将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届时所有车辆一律凭贵宾卡或感应膜进入。”
所谓贵宾卡和感应膜,刘先生介绍说,这两样东西相当于开启地下车库道闸系统的“钥匙”,只有购买或长期租赁了地下停车位的业主才能拥有,换言之,那些没有购买或租赁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将无法把汽车开进地下车库。
12月25日,王府名邸业主委员会发出了通知,对物业公司单方调整停车管理规定不予认可,但当天夜间,这份通知就被撕掉。
业主们和开发商、物管之间关于地下车库的矛盾,就此全面爆发。2008年12月29日,王府名邸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就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使用、管理等问题,向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了报告。
张家港市社会调解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于2009年1月4日和1月10日进行了两次调解,于1月13日作出书面的调处纪要,纪要中关于车库使用问题写道:
“已购买王府广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贵宾卡,其车位固定不变,使用年限与地表建筑物使用年限同步”;“未购买王府广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王府广场业主,可办理地下停车年卡,依次停车,车位不固定,缴费办卡,凭卡停车。收费标准为3600元/年。新城物业公司须在晚上5点-早上8点留有一定的余地,确保持卡业主的夜间停车”;“若夜间地下停车位有余地的话,可对外吸纳社会车辆夜间停放,社会车辆夜间停车缴费标准为4800元/年”;“白天临时停车的,按5元/2小时起步价收费,每超时1小时加收2元。”
地下车库到底是谁的?
车库风波后,王府名邸的业主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自己楼下的地下车库到底是谁的?开发商凭什么高价出售停车位? 40多位购买或长期租赁停车位的业主找到了王海,希望他能帮自己讨个说法。
日前,王海代理其中两名业主起诉新城置业,要求对方退还购买停车位的全部款项。“整个王府名邸只有这么一个停车的地方,”王海表示,那么,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这个地下车库就是配建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配建车库就好比汽车的安全带,汽车在出售的时候不可能要求买车人单独购买安全带。”
其次,王海经调查发现,王府名邸的地下车库全部属于人防工程,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得出售。
而至于开发商和部分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停车位的协议,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所以,这种“长期”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而张家港市人防办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王府名邸的地下人防车库系开发商全额投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开发商向业主转让人防出库使用权的做法并无不当。
法律缺失,“潜规则”成主角
记者调查发现,关于人防车库的争议,在苏州市范围内并非首次发生,其权属问题界定起来相当复杂,以至于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都感到棘手。“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开发商具有必须建造防空地下室的义务,”苏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童岩介绍说,目前江苏省规定,开发商须按照整个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那么开放商对于防空地下室又有哪些权利呢?童岩介绍,江苏省的规定是:按法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权利肯定不在开发商手中,不得出售;苏州市规定,按法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国家所有,法定比例之外的部分,得看建造成本由谁支付。
“目前,防空地下室与车库合二为一的做法非常普遍,这两者搅在一起,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法定比例面积之内的部分很简单——归国家所有,而法定比例之外的部分,其物权到底归谁所有,目前谁也说不清。”童岩说,连《物权法》都回避了这个问题,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说得很笼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外,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中,只对地表土地使用权作出了规定,而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没有明确说法。
由于法律的缺位,“潜规则”就上升到了主导地位。童岩说,根据《物权法》,车库权属问题只能“约定”,于是,很多开放商就和购房者“约定”——地下车库只卖不租,“尤其是在房市红火,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童岩说,相城区曾经有一个楼盘,开发商明确表示,房子和地下车位打包出售,不买车位的,免谈。
对于王府名邸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案件,童岩直言:业主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业主能够证明,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已经摊入房价,或者开发商卖掉的车位就是国家所有的人防设施。”
为了减少地下车库的争议,苏州市人防办正在进行探索。童岩介绍,首先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法定人防设施的建造比例;其次,要在设计图纸和地下车库现场明确划定国家所有的人防设施空间;此外,还有给人防实施实际使用人一个相对明细的使用权证。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提醒老百姓,千万不要购买国家所有的人防车库。”王海说。
王海受张家港市中心王府名邸小区40多位业主委托,向开发商追讨地下车位“使用费”。该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每个面积约15平方米,“使用费”高达20万元左右。王海以公民代表的身份,代表其中的两位业主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法院正式受理了诉状。
记者调查发现,围绕着地下车库权属问题,在苏州乃至全国范围内,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已经进行了多次较量,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业主们维权成功的案例罕见。
和地下车库一起隐藏于地下的,似乎还有一条迷雾重重的“潜规则”。
四条线一个框15平方米20万
王府名邸小区位于张家港市中心沙洲路步行街南侧,共有8幢高层和小高层建筑,底层是商铺,上面是居民住宅。“小区是在2006年1月份前后交房的,”业主代表刘先生介绍说,就停车位问题而言,王府名邸小区在张家港可谓独一无二,因为小区内没有一个地面停车位,业主们的汽车,必须停在2号楼和7号楼底下的地下车库里。“在交房之前,开发商就通知我们购买地下车位,说先交钱的可以先选,”于是,刘先生毫不犹豫地买下了一个车位。
据统计,目前王府名邸至少有40多位业主从开发商手中买下了停车位,停车位的面积平均为15平方米左右,售价普遍在20万元上下。记者看到了开发商张家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开给一位业主的收据,金额为21.8万元,收据摘要栏中写着业主的房号和“地下车位”的字样,以及车位的编号。
据业主们统计,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的方式大约有三种:
一、直接出售,并开给收据;
二、和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长期使用”;
三、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售”。“我们花这么多钱买到的,实际上就是四条线围成的一张框框,连个产权证都没有。”刘先生说。
停车费涨价引爆双方矛盾
2008年1月12日,王府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新城物业公司(新城置业的子公司)签订为其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在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4元/次。
刘先生介绍说,这份合同生效后,小区内那些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也可以以临时停车的方式在地下车库停车,“反正每次4块钱,也不算贵,业主们也都能够接受。”
2008年12月13日,地下车库矛盾的“导火索”被点燃了——
当天,新城物业发出了通知,内容是:王府名邸地下停车场的临时收费标准由原先的4元/次,调整为2元/小时;
12月24日,新城物业再次发布通知,称“地下停车场道闸系统将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届时所有车辆一律凭贵宾卡或感应膜进入。”
所谓贵宾卡和感应膜,刘先生介绍说,这两样东西相当于开启地下车库道闸系统的“钥匙”,只有购买或长期租赁了地下停车位的业主才能拥有,换言之,那些没有购买或租赁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将无法把汽车开进地下车库。
12月25日,王府名邸业主委员会发出了通知,对物业公司单方调整停车管理规定不予认可,但当天夜间,这份通知就被撕掉。
业主们和开发商、物管之间关于地下车库的矛盾,就此全面爆发。2008年12月29日,王府名邸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就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使用、管理等问题,向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了报告。
张家港市社会调解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于2009年1月4日和1月10日进行了两次调解,于1月13日作出书面的调处纪要,纪要中关于车库使用问题写道:
“已购买王府广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由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贵宾卡,其车位固定不变,使用年限与地表建筑物使用年限同步”;“未购买王府广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王府广场业主,可办理地下停车年卡,依次停车,车位不固定,缴费办卡,凭卡停车。收费标准为3600元/年。新城物业公司须在晚上5点-早上8点留有一定的余地,确保持卡业主的夜间停车”;“若夜间地下停车位有余地的话,可对外吸纳社会车辆夜间停放,社会车辆夜间停车缴费标准为4800元/年”;“白天临时停车的,按5元/2小时起步价收费,每超时1小时加收2元。”
地下车库到底是谁的?
车库风波后,王府名邸的业主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自己楼下的地下车库到底是谁的?开发商凭什么高价出售停车位? 40多位购买或长期租赁停车位的业主找到了王海,希望他能帮自己讨个说法。
日前,王海代理其中两名业主起诉新城置业,要求对方退还购买停车位的全部款项。“整个王府名邸只有这么一个停车的地方,”王海表示,那么,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这个地下车库就是配建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配建车库就好比汽车的安全带,汽车在出售的时候不可能要求买车人单独购买安全带。”
其次,王海经调查发现,王府名邸的地下车库全部属于人防工程,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得出售。
而至于开发商和部分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停车位的协议,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所以,这种“长期”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而张家港市人防办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王府名邸的地下人防车库系开发商全额投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开发商向业主转让人防出库使用权的做法并无不当。
法律缺失,“潜规则”成主角
记者调查发现,关于人防车库的争议,在苏州市范围内并非首次发生,其权属问题界定起来相当复杂,以至于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都感到棘手。“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开发商具有必须建造防空地下室的义务,”苏州市人防办副主任童岩介绍说,目前江苏省规定,开发商须按照整个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那么开放商对于防空地下室又有哪些权利呢?童岩介绍,江苏省的规定是:按法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权利肯定不在开发商手中,不得出售;苏州市规定,按法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国家所有,法定比例之外的部分,得看建造成本由谁支付。
“目前,防空地下室与车库合二为一的做法非常普遍,这两者搅在一起,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法定比例面积之内的部分很简单——归国家所有,而法定比例之外的部分,其物权到底归谁所有,目前谁也说不清。”童岩说,连《物权法》都回避了这个问题,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说得很笼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外,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中,只对地表土地使用权作出了规定,而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没有明确说法。
由于法律的缺位,“潜规则”就上升到了主导地位。童岩说,根据《物权法》,车库权属问题只能“约定”,于是,很多开放商就和购房者“约定”——地下车库只卖不租,“尤其是在房市红火,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童岩说,相城区曾经有一个楼盘,开发商明确表示,房子和地下车位打包出售,不买车位的,免谈。
对于王府名邸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案件,童岩直言:业主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业主能够证明,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已经摊入房价,或者开发商卖掉的车位就是国家所有的人防设施。”
为了减少地下车库的争议,苏州市人防办正在进行探索。童岩介绍,首先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法定人防设施的建造比例;其次,要在设计图纸和地下车库现场明确划定国家所有的人防设施空间;此外,还有给人防实施实际使用人一个相对明细的使用权证。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提醒老百姓,千万不要购买国家所有的人防车库。”王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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